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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交通委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5 生效日期: 2005-05-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
为全面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提高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规定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及其管理活动,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设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四、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编制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篇章。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加强对建筑节能篇章的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的,不予审查通过。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职能未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区(县),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审查。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核查初步设计方案中涉及建筑节能的审查意见。
  (二)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结果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建委(建设局)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可在“上海建设网(www.shucm.cn)”的相关网页中直接下载。

  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理;对不遵守设计文件节能要求、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设施,监理工程师不予签字,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八、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应当定期检查和掌握本市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的动态情况,及时了解区(县)建委(建设局)建筑节能职能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并对全市建筑节能备案情况进行月度汇总分析,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九、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施工检查中,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在主体完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和门窗等)和供热采暖、制冷系统及时进行单项检查。对无法直接判断或者认为有严重施工缺陷的重要建筑节能部位,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检测。

  十、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施工检查中发现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验看《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或者区(县)建委(建设局)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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