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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8 生效日期: 2002-05-28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6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的,统一认识
   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为指导,在前阶段清理整顿加油站违规建设、违法经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做好宣传,集中时间,全面整治。通过专项整治,一是坚决制止乱批滥建、越权审批加油(气)站的现象,严厉打击加油(气)站违规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二是切实加强规划,严格市场准入,使加油(气)站管理规范、建设有序、布局基本合理。三是推动成品油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增强石油、石化企业竞争实力。四是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作好准备。

  二、强化措施,严格管理
   (一)整顿违规建设、违法经营的加油站
   1、对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及存在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2002年8月31日前要一律关闭。
   2、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对违规审批、登记加油站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其中既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又符合加油站规定条件,属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所属企业建设以及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经市经贸委初审报省经贸委审查,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可以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3、对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或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在征求“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企业的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基础上,报经省经贸委批准后于2002年12月31日前搬迁或关闭;列入搬迁建设的加油站,按照新建站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扩大占地面积。
   4、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将现存成品油一次性地处理给我市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并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5、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为国道、省道等市内主要干道旁的加油站及城区内的加油站。
   (二)进一步规范加油站管理工作
   1、抓紧编制加油(气)站行业发展规划。全市加油(气)站行业发展规划由市经贸委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征求“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所属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报省经贸委进行综合评定、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上述工作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市经贸委要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完善有关加油(气)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保证加油(气)站的建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止加油(气)站盲目扩大规模,浪费土地资源现象;“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新建加油(气)站,应按照全市行业发展规划,由市经贸委报省经贸委批准后,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2、全市所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
   3、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控制新站建设。全市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2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站审批程序。新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我市加油(气)站发展建设规划,统一由“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企业全资和控股建设,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建加油站。新建加油站,必须由市经贸委报省经贸委审批,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市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市经贸委要会同“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企业,根据加油站的规模、经营状况、管理现状,对全市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4、农村网点按照省经贸委制定的农村及边远地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具体办法执行。确需增加零售网点的,经市经贸委报省经贸委批准后,由“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企业负责建设,如“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企业一时难以建设,经市经贸委批准可由社会其它单位建设或经营,但必须按照省经贸委批准的规模和条件进行建设,且不得在国道、省道沿线及城镇地区。农村及边远地区成品油零售网点必须由我市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配送油品。
   (三)管住源头,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1、进入我市的成品油资源统一由我市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组织,市、县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违规违法流入我市市场的成品油资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规定渠道以外流入我市市场的成品油资源一律予以没收,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进一步打击土炼油的违法活动。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零售经营,为社会成品油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代收代发和储存业务的,由当地经贸委、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核减其供油配置指标,直至取消其成品油直供资格。
   3、“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企业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不得向违法违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资格,并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成品油流通方式的创新
   1、我市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应保证油品质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加油站特许经营、连锁经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市经贸委要引导社会合格的加油站逐步纳入“两大石油集团”的连锁经营体系,组织协调“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企业对社会加油站逐步实行集中配送。
   3、全市所有加油站经营的成品油必须从市内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货,在2002年6月30日前重新签定供油协议,建立“供油登记卡”制度。否则,一律不予年检。

  三、明确时限,分步整治
   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因此,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分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02年5月至8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阶段(6月20日前)。市、县两级政府要责成本级成品油整顿办公室对辖区内各类加油站(点)进行一次拉网式的调查摸底。经贸、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税、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对加油站的主体资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计量器具、油品质量、纳税和税控装置使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各地、各部门的调查情况须于6月20日前报市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
   2、分类处理阶段(6月20日至7月31日)。市政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国办发[2002]18号文件精神,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抓好重点地区、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3、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31日)。由各级成品油整顿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省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制定的标准组织验收,对群众举报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和问题比较严重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工作不力、失职失责或抗拒专项整治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领导,各负其责
   1、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市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市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负责。市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经贸、公安、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税、环保等部门)要派员参加市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的工作,实行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的整治工作。
   2、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和其它经营单位的违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成品油库和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加油站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无《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依法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加油站的违章建筑,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检查加油站建设是否符合城市、乡村规划布局的要求,查处违反规划许可和建设程序的建设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计量作弊违法行为,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以及拒不安装、使用或擅自改动、损毁税控装置的行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监督加油站凭市内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否则一律不得抵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违法占用土地和违法批地的行为,指导和协调加油站的土地规划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新、扩、改加油站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情况和加油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市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系统内部的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坚决刹住加油站乱批滥建的歪风,使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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