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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方便当事人诉讼维护司法公正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8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32条规定,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规定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法院和诉讼当事人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质证认证在法庭、宣告判决在法庭。据此,本院依照法律法规禁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和专设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包括办公室)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了严肃审判纪律,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改进审判作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有关人员办事,现公告如下:
  一、为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手续,缩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因公来院人员等候时间,实行接待分流。即:在省法院机关大院东侧设立立案接待中心、在办公大楼前厅内设立总值班室、在武昌首义路241号设立申诉来访接待处,分别负责做好申诉、因公和申诉接待工作。

  二、凡当事人起诉立案、提交诉讼证据、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司法鉴定一律到接待中心办理。立案接待中心提供审查立案、银行收费、证据交换、排期开庭、庭前听证和审判查询等'一条龙'服务,以免当事人院内院外、楼上楼下、法院银行往返奔波。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审判人员会见而又符合规定会见条件的,由接待中心视情况、按规定安排,并通知有关审判人员及时来接待中心会见。当事人有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诉讼证据、材料,由接待中心负责接收并在次日内转交案件承办人,或通知承办人到证据交换室领取。禁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进入办公楼私下找审判人员。

  四、因公务来省法院人员,门卫凭介绍信、工作证准入,到办公大楼前厅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登记并负责联系接谈单位和人员,统一到大厅一楼公务接待室接谈。各级法院工作人员来院办事,门卫凭法院工作证准入,经总值班室同意后可径直到有关庭室。

  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来院出庭,门卫凭本院开庭通知书登记后准入。旁听开庭的公民,凭身份证或工作证在接待中心领取旁听证后即可进入审判法庭旁听。

  六、刑事诉讼辩护人阅卷,门卫凭本院发出的阅卷通知书准入,与档案科联系,到专设的律师阅卷室阅卷。需要复印案卷材料的,由档案科负责办理。禁止阅卷人员自行进入办公楼私下找审判人员。

  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上访人员,应去武昌首义路241号本院原机关办公大院门前专设的申诉来访接待处。本院安排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办理有关申诉事项。

  八、坚持正副院长亲自接待办理重大申诉、上访案件制度。接待方式改为'听证式'接待。由有关庭、室安排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同时到指定场所,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听取各方陈述,公平、公开处理重大申诉、上访问题。
 上述各项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望当事人和社会各方理解、支持,并监督执行。如有违反,可向本院监察室反映。
 举报电话:(027)87220128
20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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