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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武政[2002]48号)等规定,现就本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征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至今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申报及核定社会保险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领取登记证。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必须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关系,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按规定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的,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的类型、地址、经营地点、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四、对不按规定期限或不如实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将依法对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延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或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附:武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