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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 2006-06-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并教法字[2006]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太钢、西山教育处,直属学校(单位)、厂矿中学、民办学校: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太原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程(试行)》。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太原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程(试行)


一、总 则
  1、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厂矿)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幼儿园、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

  3、开展依法治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依法保障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

  4、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是: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
  5、学校应建立健全依法治校领导机构。依法治校领导组组长由学校一把手担任,学校各相关职能机构职责明确,责任到位。

  6、学校应转变管理理念,明确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依法治校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形成强有力的依法治校的骨干队伍。

  7、学校的党政班子应把依法治校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总结、部署依法治校工作,并把依法治校工作纳入到领导岗位责任制。

  8、学校应通过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健全依法管理制度和法制工作机构、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律顾问等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

  9、学校应充分保障法制工作经费的支出,并为法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三、法制教育
  10、学校应认真贯彻国家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建立普法责任制,做到组织领导、普法骨干、普法时间和宣传阵地“四落实”。

  11、学校应建立干部、教职工和学生学法用法制度,将法制教育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学校的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每年不少于40小时),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常识,通晓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能够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自觉遵守。
  (2)学校教师积极参与全民普法教育,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学习内容及考试考核落实,95%以上的教师普法考试合格;教师懂得国家的基本法律,掌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教书育人,自觉遵纪守法。
  (3)学校应把法制课列入中小学课程,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12、学校应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制度;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大型法律宣传教育活动1一2次,并根据教育和教学工作需要举办形式多样的法制讲座,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

四、依法管理

(一)制度建设
  13、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学校章程的基本内容包括:(1)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宗旨和规模;(2)管理体制;(3)教育教学;(4)教职员工;(5)学生;(6)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7)卫生、保健和安全;(8)章程的修改和审核。

  14、依据学校章程,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育教学、人事、财务、学生、业务档案、总务后勤、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实现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15、制定、修订学校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1)制定程序合法。学校管理制度由学校相关部门起草后,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学校党委(党支部)、教师、家长委员会的意见,也可在校刊或校园网公布草案征求学生意见。草案修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民办学校由校长提交学校董事会决定通过);涉及教师权益等重要事项,还应将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内容合法、公正。管理制度要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管理制度不得与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得损害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3)形式合法。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学校文件的发文形式和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格式要求。
  (4)制度公开。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公开,有条件的学校应在学校校刊和校园网公布。
  (5)及时修订和废止。学校应当根据教育法法规的变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和废止学校管理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管理制度,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6)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汇编成册。

(二)管理体制
  16、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并在章程中列明。
  (1)公立中小学校(含厂矿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学校领导班子要健全,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团结协作,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
  (2)民办学校(含“公参民”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及其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

  17、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18、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岗位目标,有具体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

(三)民主建设
  19、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学校应每学期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学校重要事项,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教代会的提案。

  20、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权。监督评议校长和其他学校负责人的工作,并可就学校人事任免问题发表意见。

  21、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师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在校内公布;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22、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家长委员会可参与学校管理,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建议,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

  23、学校要建立与社区联系制度,促进学校、家庭、社会的密切合作,形成有利于学校教育的育人环境。

(四)教师管理
  24、依法聘任教师。学校要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并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尊重教师权利,保障和落实教师待遇。

  25、依法保障教职工权利。学校应做到:教师职务聘任和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工作条件和进行科学研究、进修培训的权利要得到保障;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得到落实;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畅通等。

  26、依法管理教师。
  (1)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道德水准、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2)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制止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3)建立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每年由学校组织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依法施教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职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27、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五)学生管理
  28、学校应按照《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管理学生,规范学生的行为。

  29、学校应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做好控辍工作,不得开除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残疾人入学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拒收。

  30、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学校无乱收费行为,教职工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

  31、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复读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免学、缓学等,须严格按照省、市学籍管理规定进行。

  32、学校要加强对学习、生活困难学生的帮助、辅导工作。
  学校和教师应正视学生差异,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和引导为主,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制学生,不得歧视、驱赶学习有困难和品行有缺陷的学生。学校、班级、教师均不得对学生实施罚款,以罚代管。

  33、学校应建立校内学生违纪处理制度,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
  学校应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

(六)安全管理
  34、学校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校保护机制,做到学校治安秩序良好,师生无犯罪行为,无重大事故发生。

  35、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及周边的安全与秩序。

  36、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救护能力,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7、学校应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有条件的可通过投保学校责任险、聘请法律顾问等有效形式,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使学生伤害事故依法妥善处理,赔偿责任落实。

(七)教育教学管理
  38、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按国家课程计划要求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不片面追求升学率。

  39、学校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改进课堂教学,开展校本研训活动,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学校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

  40、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的规定购买、使用教材。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各种学具等。

  41、学校须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补课。

  42、学校要不断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八)资产和经费管理
  43、学校应提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44、学校应加强对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电教器材、文体器材、卫生设施、食宿设施的配备、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率;明确责任,确保安全。

  45、学校应严格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五、附则
  46、学校应依照本规程规范管理,依法办学,建立和完善专门的依法治校档案资料。

  47、本规程是考核我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对各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进行动态化管理的主要依据,考核和评估情况将定期予以通报。

  48、本规程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后者为准。

  49、本规程由太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50、本规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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