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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继续实行文艺特长生加分录取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
  为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现就2005年在本市继续实行文艺特长生加分录取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艺特长生范围
  1、上海市学生艺术团(见附件1)优秀团员
  2、参加全国、市级文艺比赛成绩优秀者
  2005年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市级文艺比赛项目为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国家教育部以及与文化部联合主办的全国文艺比赛的项目另行通知。
  二、文艺特长生条件和资格审定办法
  1、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有连续团龄两年以上的正式团员,并经团(队)考核被评为优秀团(队)员者。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考生,须填写市教委制定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高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经学校证明,区县教育局审核、并在就读学校公示栏公示3个工作日后,由所在艺术团于4月30日之前送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逾期申报不予办理。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须在5月1O日前报市教委审核认定。
  2、参加全国、市级比赛成绩优秀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高三阶段参加经国家教育部组织和市教委确认并在赛前公布可以加分的全国文艺比赛获个人前六名或一、二等奖者,上海市级文艺比赛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者。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须填写市教委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竞赛活动优胜者加分证明表》(见附件3),并经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文艺特长生加分标准和录取办法
  1、加分标准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可在高考原始成绩分上加20分;一般团优秀团员,可在高考原始成绩分上加10分。在全国文艺比赛中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者,可在高考原始成绩分上加20分;在全国文艺比赛中获个人四至六名或二等奖者,在上海市级文艺比赛中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者,可在高考原始成绩分上加10分。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加分标准,不能重复加分。
  2、录取办法
  对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文艺特长生高考原始成绩,按规定标准加分后形成总分成绩,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按考生志愿向高校提供电子档案信息,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总分成绩择优录取。
  四、教育部规定上海地区的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等6所高校,试点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总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艺术特长生的加分总值,不得超过教育部的规定。有关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号)实施。
  各区县教育局及招生学校要重视文艺特长生的招生工作,各校和招生人员要认真执行政策,遵守招生纪律,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资格审核单位要严格把关,相关证明必须提供原件,如发现徇私舞弊、违反纪律者,将取消考生加分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1: 2005年可推荐艺术特长生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分团队名单
  1、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交响乐团(重点团队)
  2、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女子吹奏乐团(重点团队)
  3、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合唱一团(重点团队)
  4、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合唱二团(重点团队)
  5、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仲盛舞蹈团(重点团队)
  6、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民乐一团(重点团队)
  7、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民乐二团(重点团队)
  8、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民乐三团(重点团队)
  9、上海市学生艺术团艺术体操队(重点团队)
  10、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书画社(重点团队)
  11、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工艺表演一团(重点团队)
  12、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工艺表演二团(重点团队)
  13、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中国福利会少年宫东方小伙伴艺术团(重点团队)
  14、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民航中专管乐团(重点团队)
  15、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天山中学管弦乐团(一般团队)
  16、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普陀区青少年中心合唱团(一般团队)
  17、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姚连生中学评弹团(一般团队)
  18、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好小囡少儿京剧团(一般团队)
  19、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东新中学沪剧团(一般团队)
  20、上海市学生艺术团罗店中学管乐团(一般团队)
  21、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黄浦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春天合唱团(一般团队)
  22、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浦东新区少年宫民乐团(一般团队)
  23、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市三女中附属学校昆曲团(一般团队)
附件2:2005年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高三毕业生)资各审查表(略)
  3:市级竞赛活动优胜者加分证明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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