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 2005-06-0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5]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4年8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我区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地区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2005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千家万户农民的金融纽带。长期以来,我区的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促进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三农”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成为了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农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搞好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要求上来,开拓进取,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

  二、明确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机制,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管理,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建立起农村信用社新的监督管理体制。通过明晰产权关系,落实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机制,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到2008年末,全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总资产突破1200亿元,各项存款余额突破10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突破800亿元;不良贷款率降至15%以下;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8%,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县级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达4%,维持现行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达2%;农村合作银行和县级统一法人信用社全部实现盈利,全区盈亏相抵盈利5亿元以上。
  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改善支农服务。一要加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区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二要抓好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合作制为主,在条件具备的地区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组建一批农村合作银行;大部分县级联社实行统一法人;少数基本条件较差的县的信用社继续保留县乡两级法人。三要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服务功能。

  三、落实政策。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
  (一)落实好国家扶持政策。
  1.对1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付的保值贴补息,由国家财政在三年内拨补。
  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中西部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3.人民银行对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发放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我区选择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历年挂帐亏损。
  (二)我区的扶持政策措施。
  1.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和风险处置资金,用于扶持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和风险处置的备用金。资金来源:从2005年起到2009年止,自治区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和风险处置资金。
  2.我区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底三年间,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人库情况,安排与全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入库数等额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消化历史包袱。
  3.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拨给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1000万元开办费。
  4.从2005年起,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每年从全区农村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2.5%提取管理费中统筹60%,用于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
  5.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开户限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出让金、房改资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代发工资、代缴税金等可以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帐户;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存人农村信用社,特别要引导县乡两级涉农资金在农村信用社开户,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资金来源,增强支持“三农”的资金实力。
  6.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工作,积极动员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农村信用社。
  7.大力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对党政机关干部个人结欠或为亲友担保的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逃废、悬空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予以打击和纠正。对涉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诉讼案件,司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切实加大清收力度,为农村信用村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8.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清理和修订限制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9.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吸收农村信用社参与自治区重点项目的银团贷款,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从总量上增加农村信用社的优质资产。
  10.为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消化历史包袱,给予农村信用社下列税费扶持:
  (1)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农村信用社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应并入农村信用社收入,当年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用于抵债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免征契税;涉及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的国有划拨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后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所在地的市、县(市)政府批准,可返还用于化解历史包袱。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集体土地,在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后,按上述规定办理。
  (4)农村信用社的办公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村信用社的房产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房屋测量费。土地登记在农村信用社提供四邻签字盖章的地籍调查表、符合要求的宗地图及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后,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
  (5)免收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法人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登记费。
  11.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加强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农村信用社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特别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传达给广大农户和社会各界;要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三农”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信心;要大力宣传我区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掌握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规定。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改革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宣传,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五、防范支付风险,做好稳定工作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监管,切实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建立风险处置工作责任制,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对突发性金融事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做到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及时制止,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正确处理好改革试点工作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关系,使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相互促进。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客户和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沟通,消除疑虑,确保改革试点期间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六、服务“三农”,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衡量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改进了支农服务,增强了支农效果。在改革试点期间,要特别注意做好支农服务工作,不误农时,确保改革期间支农工作不断档,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要全面正确地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在贷款的投放上真正做到“有保有压,区别对待”。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顺序,优先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的80%以上用于支持“三农”。要创新信贷支农方式,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开展“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屯”建设,做好农村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金融和农业的领导要协助主要领导具体抓好改革试点工作。为切实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要相应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银监局、人民银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农业、国土资源、建设、政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改善信用社资产质量,为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要重视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增资扩股和争取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工作,对达不到申请兑付条件的困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地方政府要通过资金扶持、土地置换等办法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严明纪律,改革期间,各级农村信用社一律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拔,突击放款,不准滥发钱物,不准擅自购建固定资产,一经发现,将严格查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扎实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