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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孝襄和樊魏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 2002-04-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函[2002]38号

孝感市、随州市、襄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十五”交通建设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孝(感)襄(樊)高速公路和(襄)樊魏(家集)高速公路将正式开工建设。孝襄、樊魏高速公路是国家西部大开发8条公路干线之一银川至武汉公路和国家重要干线太原至澳门公路的重要路段,也是我省“大三角”高速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顺利建设,对于加快我国西部大开发,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孝襄和樊魏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低限给予补偿,永久性征地按每亩9000元补偿;临时性占地按每亩每年500元补偿。

  二、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采取建设单位结合施土取土弃土造一部分,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开垦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省通过有偿调剂的办法解决。

  三、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公粮和农业税等,由财政部门核减。项目征地所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由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调整实行农业安置。

  四、工程建设需动迁的各类房屋,按平均每平方米140元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坪每平方米10元;水井每口200元;围墙每平方米5元;坟墓每座200元;大材树(直径10厘米及以上)每株5元;小材树(直径10厘米以下)每株1元;挂果树每株50元;未挂果树每株5元;苗圃每亩1200元。

  五、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等“三杆”拆迁材料补偿费:万伏以上每基2000元;低压线杆每杆120元;长途通讯杆每杆480元;县(市)内通讯杆每杆240元;广播线杆每杆60元。

  六、永久性占地的耕地占用税、矿产资源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照鄂政发(200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沿线地方政府配合;动迁和补偿安置工作,由孝感市、随州市、襄樊市政府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包干完成,专款专用。沿线各县、市、区可根据土地、房屋的类别制订具体的补偿标准。省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孝襄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服务工作。
  沿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组织动员工作,认真安排好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按期完成征地和动迁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全省重点工程的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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