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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大同市政府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4 生效日期: 2006-04-0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国省属企业:
  《大同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大同市政府网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大同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化的建设管理,保证政府网站的安全及可靠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大同市党政公众信息网”、“中国大同”,以及大同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大同市党政公众信息网站”是山西省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省信息化管理中心和山西省党政公众信息网的下位中心网站(以下简称市中心网站),是大同市政府上网和政务公开的平台。


    第四条 政府网站开办的宗旨是“宣传推广大同,构架信息服务和资源共享桥梁;加快电子政务,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是政府网络、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网络、网站的规划、建设工作。
  大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和大同市信息化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网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提供网站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都是市党政公众信息网站的分站点。各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网站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和日常技术维护工作,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定期收集、整理、审查、更新上报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相关的上网内容。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大同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的安全保护工作。市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办负责大同新闻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从事市中心网站及部门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意识和专业技术素质,并应当定期接受市信息化办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数据库建设

    第九条 为节约开支,市中心网站及各部门网站的数据库统一建于市信息化办,各单位如无特别需要,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凡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及时通知市信息化办并将活动或会议的文字信息、图片信息、视频信息报送市信息化办。市信息化办限时输入信息资源数据库。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中心网站及部门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可在其部门的网站上,也可在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大同市党政公众信息网”上,或者两种形式都公开。若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其网站必须与“大同市党政公众信息网”做好链接,以方便搜索和查询。


    第十三条 以下政务信息除其他形式公开外,必须同时通过“大同市党政公众信息网”发布:
  (一)市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市级政府机关的办事指南,包括程序、条件、依据、期限、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等;
  (二)市级政府机关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四)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征求意见方案或草案;
  (六)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各政府机关应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在“大同市党政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方便市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询。


    第十四条 市中心网站及部门网站的网页版式由市信息化办指导下统一制作。政府网站的设计、建设应当包含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审查。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二)在政府网站查阅、复制、制作、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其他有害信息;
  (三)向其他单位提供任何转接服务;
  (四)未经批准提供站点链接服务和设置与本部门形象宣传无关的栏目;
  (五)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市中心网站及部门网站上网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市中心网站及部门网站的公开信箱,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处理,做到每日查看信件,对提出问题的信件要在30日内回复。市中心网站及部门网站对公开信箱的收发情况要定期统计,并上网发布统计结果。


    第十八条 市中心网站及部门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九条 市中心网站及部门网站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有明显的大同特色,并融合各部门、各单位自身的特点。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网站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入网运行。政府网站自入网运行起30日内,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市中心网站及部门网站栏目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市信息化办审核,并依法经市公安局、国家保密局批准后方可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建立网站栏目编辑责任制。各栏目的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组织和信息采集,及时更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办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结果定期上网公布。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市各政府网站及部门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大同党政公众信息网”和“中国大同”网站的主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使用,分别为www.sxdt.gov.cn、www.dt.gov.cn,代表大同市人民政府;
  (二)各县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建立的网站作为市中心网站的独立下位网站,网站的域名由市信息化办统一分配给各单位使用。各部门、各单位网站应在市信息化办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使用。各上网单位域名格式为www.dtxxx.gov.cn和dtxxx.org.cn,其中“xxx”为各单位的英文或汉语拼音名称首拼的组合。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网站徽标的管理。“大同党政公众信息网”和“中国大同”网站的徽标是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的上网标志和网上标志,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都要在右上角放置与自身网站相适应的网上徽标。


    第二十五条 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应将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上网公布,并提供表格下载。


    第二十六条 各网站要根据情况开设便民论坛,并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各网站要建立完备的电子日志内容。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条例的规定,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各项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三)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备案、审核手续;
  (四)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安全保护工作事项,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单位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政府网站安全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网站提供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证明和网站主要栏目、信息类别、主要配置及安全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有关材料。市公安局、国家保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界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三十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保密机构设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各种网上泄密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关联法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中心网站及部门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及国家保密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对政府网站未办理备案审核手续、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和存在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并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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