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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6 生效日期: 2005-03-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31号)精神,为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施学分制教育的工作,现将中等职业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学分制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学分收取学费,完成毕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所缴纳的学费(不含重修课程学费)总额不得超过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总额。学年学费总额普通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按(沪价行[1997]173号、沪财综[1997]4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按(沪价费[2002]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在学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具体学分收费标准可由学校根据专业性质、课程性质、教学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公示。
  二、重修课程以及辅修专业课程按学分收取的学费均不超过该课程的原收费标准。
  三、实施学分制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在校期间已修学分及累计学费缴费的登记管理,规范按学分收费工作。
  四、按学分制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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