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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 2005-03-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渣土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的发放和使用,现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处置证,原各类旧版处置证作废。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样式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必须持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为了提升实施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处置全程监管力度,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使用处置证,现将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车辆须随车持用的处置证样式及有效使用事项告示如下:
  1、样式规格: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使用灰底白板纸单面彩色胶印,黑色字体,彩色为底色。现正面以黄色为底色(可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改变底色),各项栏目记载相关内容。背面为原纸色,印有处置证使用须知。
  处置证由指定印刷企业统一印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监印、监发。
  2、申领核发:
  处置证由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提出申领,经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核发。核发的处置证记载的建筑垃圾处置事项均用计算机打印,页眉左角印有发放流水号,右下角盖行政许可机关公章。
  3、有效使用:
  在本市范围内道路,由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运输处置且安装密闭机械装置的密闭化运输车辆,一车一证随车持用。
  处置证在核发的使用期限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核发的处置证记载的栏目有空白处、页眉无发放流水号、无核发机关公章、与公示的处置证样式不符的,以及人为涂改、手写、复印、伪造的,均视为无效。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决定处置证样式规格,如遇变更样式规格,再行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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