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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2005年开展对本市车辆维修业户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市属修管所、各区(县)修管所、浦东新区陆上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和《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新国家标准GB/T16739.1~2?D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宣贯,本市各级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将于二○○五年三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组织对本市车辆维修业户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督检查和调查的对象是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注册和备案取得《上海市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维修、检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车辆维修业户,下同)。

  二、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各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事先通知被检查人书面检查的内容、期限以及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实地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应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检查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检查和调查的车辆维修业户应在三月十五日前到注册(备案)地汽车维修管理部门领取《二○○五年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业户检查表》和《上海市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维护单位情况调查表》。

  四、汽车快修站在注册地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办理检查手续;“三资”维修企业检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经营管理科备案。车辆性能检测站试行网上书面检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各检测站四月十日前在网上直接填写《二○○五年上海市机动车性能检测站情况调查表》,具体方法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质量监督科另行布置。

  五、车辆维修业户应将填写完整的检查(调查)表以及有关证照等,在规定时间之内送注册地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办理书面核查手续。

  六、根据企业诚信度和守法经营情况,一、二类维修企业试行分类检查监管制度。
  凡荣获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诚信服务星级单位等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维修企业只需提交填写完整检查表和相关证照经核查后,就视作通过;对本行业已规范服务达标的维修业户以书面检查为主,实地抽样检查为辅检查方法;对2004年中有违法记录、信誉比较差又未规范服务达标的维修业户除了书面检查外,还应重点实地检查。

  七、各汽车维修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检查材料后,应当及时核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被许可的条件、范围等从事许可的活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存在不当但尚不严重的,应当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如发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各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八、各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将被检查人报送的检查表等书面材料和现场检查时填写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及处理结果》归档保存,以便查询。

  九、各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应做好检查工作数据的汇总和小结工作。《二○○五年机动车维修业户检查汇总表》以及检查工作小结请在六月十日前报市修管处经营管理科。
市交通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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