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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体私营企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6 生效日期: 2002-08-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财政局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扬价费[2002]217号 扬财综[2002]46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扬发(2001)28号《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下发以来,大多数部门都能认真贯彻执行,但有少数部门执行不够到位。个体私营业主反映负担仍然较重。为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落实个体私营企业收费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全局观念,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对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已就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出了全面部署,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在对涉及个体私营企业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收费行为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并进行公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治安联防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文化市场管理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律按低限执行;降低体检费、污水超标排污费等项目收费标准;下岗再就业及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私营业的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具体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各收费部门、单位要在审批或收费处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服务的收费行为。各行业协会、税务代理、工商咨询、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服务等中介机构,要按自愿委托、服务周到、收费规范的原则,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入会、强制委托、强制服务。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收费。不得少服务或不服务也收费,超标准乱收费等。

四、加强监督管理,从严查处乱收费行为。个体私营企业收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办事,按章收费,严格执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个体私营企业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行为,有权拒付和举报。物价等部门要配合监察部门从严查处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收费、变相收费、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不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等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附:个体私营企业收费优惠项目、标准一览表
  计价格(1999)1707号  劳务按收入总额1%-2%
  180元/月-220元/月,50  数180元/月,人;50
  人以下按2-3元/月.人  人以下按2元/月.人
  营者审查费  元,收500-600元;年产值
  或销售额>100-200万元,
  收300-400元;年产值或销
  售额>10-100万元,收100-
  200元;摊(店)50元
  管理费  后1-3%;放映.出租.零售
  按营业额1-3%;电影发行.
  放映:按营业额1%;审片费
  10元/盘;营业性演出:按
  演出总收入2-3%;艺术品经
  营.展销:按营业额收1%;
  艺术品拍卖按佣金2%;
  网络文化准营证50元/证
  业服务收费  苏价费(1998)222号  下限执行
  排污费  下的免收;50-200吨
  (含200吨)收30元/月;
  其他按规定执行.
  会费  费100-800元/单位  私企100元/户
  咨询服务
  中心
  服务费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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