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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对关于移动电话(GSM)“来电显示”功能资费标准备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通联函[2002]28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公司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你两公司《关于报备收取移动电话来电显示功能费用的报告》(江苏联通营字[2001]069号、江苏移动[2001]571号)。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全国大多数省份对移动电话GSM“来电显示”功能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经研究,对移动电话GSM“来电显示”功能每用户每月5元的资费标准给予备案。对于已开户移动电话GSM“来电显示”功能的用户,继续实行优惠,暂不收此项费用。希你两公司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收费标准、方式向社会公告。移动电话GSM“来电显示”功能资费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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