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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8 生效日期: 2005-11-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我国内蒙、安徽湖南三省市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日益严峻。为了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高度重视。10月25日,吕祖善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防控禽流感专题会议,10月26日,省政府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214号)。11月5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对此,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抓紧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和引起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增加对动物防疫经费,制定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保证禽流感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市家禽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严把进口检疫关。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坚决防止境外禽流感疫情传入。要加大入境口岸可疑物品的查验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防止在允许进口的物品中夹带疫情流行地区的禽类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严格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

  三、切实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措施
  (一)抓紧做好禽流感的免疫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214号)要求,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在11月底前保证免疫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各县(市)、区政府要在12月5日前将本地家禽的免疫密度和工作情况,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政府。
  (二)加强对禽流感疫情监测预警。各级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禽流感疫情市、县、镇、村四级监测预警网络,加强疫情的检测、监测体系建设,发现禽流感疫情,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误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力度,在11月15日之前,组织力量到年出栏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上门进行检测。
  (三)严格流通监管。各地要在11月15日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交通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在主要交通要道和与外市交界处设立检查点,禁止省外活禽和禽类产品进入我市,省内活禽和禽类产品必须凭产地检疫证方可通行。要开展对农贸市场、活禽加工点、禽产品熟食加工点和家禽批发市场的专项整治,规范管理,督促业主建立台帐并做到每日消毒,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农贸市场和家禽批发市场管理由工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监管;禽产品贮藏冷库由卫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监管;活禽加工点以贸易部门为主负责监管;禽产品熟食加工点由卫生部门为主负责监管。实行家禽集中屠宰,现有菜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宰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场所进行。
  (四)坚决扑杀染疫禽类动物。一旦发现疫情,立即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处理。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动物要全部扑杀。各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染疫禽类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加强对高危人群的防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禽类养殖、加工、销售人员的监测。卫生部门要对经常与禽类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自我防护知识的培训,指导这些人员确保防护措施到位。对直接参与扑杀的人员要做好免疫。
  (六)做好消毒封闭工作。各地要督促禽类养殖场(户)实行封闭养殖,减少与野生侯鸟、野禽的接触机会,对养殖密集区要进行彻底消毒。要引导禽类养殖场(户)转变饲养方式,改变目前落后的散养、混养的饲养方式。
  (七)加强物资紧急储备。各地要加强疫苗、消毒药品、防护设备的储备,千方百计组织货源,确保物资供应。
  (八)制定完善扑疫应急预案。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疫应急预案,一旦发现疫情,要适时启动预案。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疫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1号)要求,各司其职,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九)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加强对群众的正确舆论引导。电视台要在黄金时间播放防治禽流感的短片。农业部门要做好禽流感防治小册子的发放工作。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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