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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7 生效日期: 2002-04-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机关、企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必须做好责任区域的清洁卫生、秩序良好、亮化美化工作,确保其责任区域的整洁、有序和亮化美化。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市区'门前三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局(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公安、规划、工商、市政、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五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范围是: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的路牙。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包干区应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无路牙或独立沿路的责任人,其'门前三包'的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六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为:
  (一)包清洁卫生:即负责责任区域内的清扫保洁,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雪),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壳、烟蒂、纸屑以及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
  (二)包秩序良好:即负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秩序,制止乱堆物品、乱搭棚披、乱设摊点、乱贴广告、乱吊挂和晾晒物品、乱停车辆,以及违章占道作业和乱设宣传标牌等行为。
  (三)包亮化美化:即负责责任区域内亮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管理,并按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启闭灯光。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合格标准为: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和软包装等废弃物;无痰迹;无碎砖杂草;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流溢;无乱堆物品;无乱停车辆;无乱设(贴)广告;无乱搭棚披;无乱设摊点(含店外店);无乱挂(晒)物品;无不规范标牌;亮化灯饰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未发生无故不亮灯。


    第八条   责任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下列方式承担'门前三包'工作:
  (一)责任人自包。由责任人写出申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城管局核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二)责任人出资委托代包。但责任人'门前三包'的责任不转移。


    第九条   责任人必须与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店面房出租的,'门前三包'任务应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条   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门前三包'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门前三包'的登记、统计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按照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门前三包'达标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城管局给予通报表扬。对'门前三包'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区城管局报区政府和市城管局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门前三包'不达标的责任人(含店面房出租方),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部门除依法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罚款外,还可以依法暂扣作业工具: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的,处1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市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和窗外堆放、吊挂、摆设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履行责任区域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露天场地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部门除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罚款:
  (一)未经市城管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标语牌、画廊,影响市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市城管局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每天每平方米违法占地面积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商亭、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经责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评比文明单位的资格。


    第十六条   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一律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8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5]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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