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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1 生效日期: 2002-04-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农林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现有林地1160万亩,目前已核发林权证林地面积仅为应发面积的35%。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林地权属登记发证管理上存在部分地方未颁发林权证、林权证样式不统一,林权证核发工作不够规范和没有及时变更登记林权证等问题。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木、林地流转量增大,目前的林地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建设和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加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势在必行。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是维护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及林农造林积极性,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林权证又是申请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地林木流转的前置条件;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一件为民办实事来抓。要成立由林业、国土、民政、财政、司法等部门组成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都应登记造册,颁发林权证。因农业结构调整,利用耕地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只对林木登记发证。
  具有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应按照林业法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林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由使用权权利人提出登记发证申请;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所有权权利人和使用权权利人分别提出登记发证申请。
  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林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协调处理在登记发证过程中遇到的林权争议。

  三、明确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今明两年林业工作的重点。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林权登记发证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在摸清森林资源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全省林地定权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形成一支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的登记发证骨干队伍。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这次登记发证做到程序合法、权属明确、四至清楚、登记规范、资料完整,林权证的记载内容与现地、图面实际情况相符,并建立档案,实行微机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必须认真纠正,确保这项工作的质量。对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动态性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此列入日常性工作范围,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权利人主体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证书;对因征、占用林地或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林木灭失的,应及时进行注销登记。

  四、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业、国土、财政、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林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勘界确权(行政界线)等问题。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要进行野外勘测,又要进行各项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核结果张榜公示,更要做好林权争议的调处,需要一定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

  五、搞好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确定南京市、泰兴市、建湖县、铜山县为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单位。试点单位于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登记发证工作。在试点单位取得一定经验后,于2002年7月1日始在全省全面推开,要求于2004年基本完成全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省农林厅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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