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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委托开垦耕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5 生效日期: 2005-06-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5]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单位必须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近年来,我市可供开垦耕地的后备资源日趋减少,成本大幅度增加。根据对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部分滩涂围垦项目和溪滩造地项目的成本测算,滩涂围垦净增耕地每亩需投入约2.14万元,溪滩造地净增耕地每亩需投入约1.58万元。
  针对全市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的现况,为充分挖掘我市的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强委托开垦耕地工作,确保完成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使建设用地与补充耕地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委托开垦耕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委托开垦耕地工作程序
  市本级委托县(市)、区开垦耕地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县(市)、区之间委托开垦耕地的,由双方政府协商,可授权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开垦的规模和数量须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委托政府实施耕地开垦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向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委托开垦耕地的申请、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方负责落实耕地开垦,完成相应的补充耕地义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补充耕地指标的划转。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对委托开垦耕地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确认,调整相关数据。

  二、明确委托开垦耕地费用标准
  市本级委托县(市)、区开垦耕地的,委托开垦耕地费用基准标准从发文之日起为每亩1.5万元;市本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委托政府开垦耕地的,相应缴纳委托开垦耕地费用。
  县(市)、区之间委托开垦耕地的,委托费用标准参照市本级委托费用基准标准,具体由双方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县(市)、区范围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委托政府开垦耕地的,委托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原已签定委托开垦耕地协议的,按原协议标准执行。

  三、加强委托耕地开垦项目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农业、财政、水利、统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委托耕地开垦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项目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委托耕地开垦项目立项。市本级委托县(市)、区开垦的项目以及县(市)、区之间委托开垦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立项;县(市)、区范围内的委托开垦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耕地开垦面积超过市、县批准权限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报立项。委托耕地开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立项部门组织验收。市本级委托县(市)、区的耕地开垦项目,以及县(市)、区之间委托的耕地开垦项目由受委托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验收;县(市)、区范围内委托耕地开垦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管理涉及其它事项参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委托开垦耕地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委托开垦耕地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根据协议约定付清委托开垦耕地资金,缴入财政部门“造地改田资金专户”。
  市级委托开垦耕地资金的来源为市级造地改田资金和收取的委托耕地开垦费,以收定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收入及时编制委托耕地开垦项目年度资金补助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分期下拨有关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必须对市级委托耕地开垦资金专户储存,根据项目工程实施进度监督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县(市)、区之间委托开垦耕地的,由双方政府协商确定资金拨付程序。县(市)、区范围内委托开垦耕地的,由当地政府确定资金拨付程序。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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