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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开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基础实验室达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30 生效日期: 2004-11-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基础实验室达标和公共实训中心建设计划(2004-2007)》(沪教委职成(2004)23号文)关于“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实验室装备标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实验室、实训室装备标准》,在2007年前实现文化、专业基础课实验室达标”的要求(以下简称“达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基础课实验室指教学计划所规定配置的文化基础课实验室以及教育教学必备的基础设施。其中语言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体育场馆、图书馆、校园网、电教设备参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实验室装备标准》,理、化、生实验室标准参照普通中学的一般标准。美术室(非艺术类)、音乐室(非艺术类)、形体(舞蹈)室(非艺术类)、心理辅导室可暂不作为“达标工作”的必备要求。

  二、专业课实验室指学校常设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配置的实验、实训室,具体标准可参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实验室、实训室装备标准》。凡该标准中未列入的专业,在达标验收时,由市教育技术装备部组织专业和教育装备专家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配置的设施设备进行验收认定。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根据《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基础实验室达标和公共实训中心建设计划(2004-2007)》以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实验室装备标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实验室、实训室装备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学校可申报“达标工作”验收。验收工作将分批进行,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在2007年前全部完成。

  四、“达标工作”验收委托市教育技术装备部组织实施。由市教育技术装备部组织专家组依据《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实验室装备标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实验室、实训室装备标准》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基础实验、实训室达标工作验收要求与方式》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复查。复查日期另行通知。市教育技术装备部根据专家意见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将验收意见汇总后报市教委审定。经审定验收合格的学校认定为“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基础课实验室达标学校”,统一授牌并作为学校申报建设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的必备条件。

  五、学校申报“达标验收”时需提交自查报告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基础实验室达标验收申报表》。自查报告应包含实验室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等方面普遍达到的基本条件,在改善实验教学手段、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具体做法等。申报材料一式10份,按申报日程送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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