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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9 生效日期: 2005-05-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5]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陆地生态和水域的双重特征,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仅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功能,还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产、生活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文化价值。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的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管理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水质污染加重,生态功能退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中心,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争取到2010年,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和初步扭转,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初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到2020年,湿地保护与利用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形成完善的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全面建成并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和利用能力显著提高。

  二、加快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现有湿地资源要进行全面规划,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省林业厅要在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一2030)》,编制《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的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依法监管,坚决制止破坏、占用湿地行为
  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涉及湿地的重大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管,组织力量依法制止和打击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等行为。对湿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省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切实加强自然湿地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适宜地区抓紧建设一批各种级别的有推广示范意义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有效的保护。对不具备条件划建自然保护区的,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以保护管理。对已具备省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要抓紧进行申报。省林业厅要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湿地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已批准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五、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探索湿地保护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实行目标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要依据湿地保护规划,加大湿地保护资金投入;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要加强湿地保护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效果,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建立湿地监测制度,开展湿地监测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定期对湿地资源与环境进行监测。
  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加强湿地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探索湿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最佳模式,充分发挥湿地资源的生态、社会与经济价值;各级科技部门对有关湿地的科研课题要予以大力支持;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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