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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9 生效日期: 2002-01-29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2001年12月28日)
   为了做好我市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64号),现就我市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我市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为小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保持社会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通过改革,以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为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遵循的原则: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作好统筹安排,不搞“一刀切”。可以在城关镇、中心镇搞试点,条件成熟的可以全面铺开。二是要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迫命令。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内容和条件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市郊建制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也可纳入改革的范围。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得单独落户。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可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凡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收入或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与这些人员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如有要求,可为他们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小城镇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或归并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三、实施要求
   (一)各地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县(市)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凡要求申报在小城镇落户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现住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出具申请人原常住人口所在地乡(镇)、村(居)委会的证明和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现住地合法的房屋产权或者使用证明,入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当地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招工、录(聘)用证明,投资合同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稳定生活来源的担保证明等,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批。经批准同意落户的,发给《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切实加强对办理小城镇户籍人员的管理。在小城镇落户的常住户口的人员,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地在工作中,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城镇常住户口管理办法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逐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换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报时按城镇非农业人口统计上报。
   已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如有正当理由需要迁往外县(市)的,应事先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地按城镇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没有取得《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除学生上学、毕业分配外,现居住地派出所不得办理迁出手续。
   (三)大力宣传省政府64号文件,使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宣传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内容、条件和范围,消除疑虑,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开展。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2002年上半年,所有的县市城关镇、城区必须全面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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