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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2 生效日期: 2002-01-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2]7号

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全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就在全省农村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
  (一)进一步提高推广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强调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是全省涉农部门的共同责任,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改进信贷支农服务,缓解农民贷款的有效方式。它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支农服务力度,理顺信用关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和纽带的社农共同发展机制,实现“社农双赢”;有利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为农村招商引资创造条件;有利于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金融政策,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搞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评定信用等级是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运行的保证。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其情况熟的优势,全面调查了解农户的基本情况,宣讲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好处。各地要发动村、组干部,与农村信用社联合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在对农民的家庭情况、生产规模、产品市场、个人品质、投资需求、年度收支、还款来源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摸底,建立农户经济档案的基础上,对照各个等级的标准,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组登记造册、信用站初审、信用社核准的程序,切实抓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力争使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面逐年保持达到85%以上,为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打下基础。
  (三)根据农户信用等级发放农户《贷款证》,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供载体。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对有一定承贷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农户由信用社按户颁发《贷款证》并核定一定的贷款限额。对已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贷款证》的发放面要力争达到100%。在此基础上,对农户贷款实行授信管理,主要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要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对持证户授信限额内的贷款由指定服务的农村信用社网点直接办理,凭“两证一章”(户主身份证、农户《贷款证》和户主预留印章)直接发放,做到不拖延、不打折扣、取信于民。
  (四)加大服务力度,全面营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各地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大力营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是发动客户经理进行营销。各地农村信用社要选派一批营销能力强的人员担当客户经理,对服务范围内的农户进行划片包村,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销活动,通过延伸服务触角,真正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销到千家万户。二是利用农村集市开展营销。每逢农村集贸市场热集,信用社信贷人员定时在信贷办公室集中审核《贷款证》并依据《贷款证》提供的信用等级及最高贷款限额,公开办理贷款手续,当场发放贷款。三是上门营销。春耕、夏种、秋播等农忙季节,各地农村信用社要上门服务,把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送到期存款、送信息、送技术、送股金红利和吸收新社员结合起来,实行服务到田头、到农家。四是利用农户联络员营销。要以各村信用业务代办站人员为主充当农户联络员,集中带领需资农户到信用社办理小额信用贷款。五是利用“农户信贷超市”进行营销。要在农户密集区的农村信用社开辟信贷超市,常年集中开展评级、办证、放贷等多功能的“一条龙”服务。
  (五)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农村信用社要采取积极措施,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一方面要简化手续,方便农户贷款,另一方面,要加强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能够按时收回。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由各地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可采取由3-5户信用农户联保的办法。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营造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良好环境
  (一)实行信用环境综合整治,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现阶段我省一些地方农民信用观念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成为当前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有的农户信誉差,法制观念淡薄,故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有的农户互相攀比拖欠贷款,形成恶性循环,加重了农村信用社畏贷惜贷心理。为此,各地要从诚实守信教育抓起,大力整治信用环境,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企配合、村组响应的综合整治、良性互动的格局,通过大力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三位”一体的“农村信用工程”活动,通过理顺信用关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和纽带的社农共同发展机制;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守信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构筑“农村信用工程”体系,畅通农民贷款渠道。对“农村信用工程”按以下三个序列进行建设:一是信用农户体系。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具体标准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二是信用村组体系。信用村组是信用农户信用评定层次和效果的提升,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的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级基层组织积极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等。三是信用乡镇体系。信用乡镇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关键环节,也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更高层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基本无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后的资产处理完毕;乡镇领导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步发展。
  (三)认真组织推动,确保创建工程收到实效。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制订各层次的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方案和规划,并以行政组织措施推动实施,确保收到实效。今年内每个县市创建1个信用乡镇,每个乡镇创建1个信用村,对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和单位要由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实行挂牌授证。今后信用单位和农户,要逐年增加,对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和农户实现信贷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放宽额度、简化手续、优先贷款。
  (四)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突破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难点。前几年,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支持了乡镇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一些企业在调整中破产或改制,许多地方因操作不规范,出现逃废、悬空贷款的行为,使农村信用社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为了加大推广农户小额贷款的力度,各地要把打击逃废债、保护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后凡涉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企业改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告之原企业的债权农村信用社,相关农村信用社要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工作,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村组集体旧贷要采取债权置换、拍卖偿贷、租赁承包等措施进行清收。

  三、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行业管理工作。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在班子建设、业务管理和支农服务上的行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系统优势,调节资金余缺,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领导,在县市以下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村信用工程”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制,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要经常研究和帮助解决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相关的政策支持,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发挥作用。要从大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入手,引导和支持农村信用社有效增加信贷投入,切实解决好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二)政府各部门要配合农村信用社强化支农服务工作。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搞好支农大合唱。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清理废除歧视农村信用社的行业或部门政策,涉农企业、涉农单位、涉农资金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业务拓展,促使农村资金回到农村,用于农业。
  (三)加大贷款清收力度,增加农业贷款资金来源。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农村信用社的各类非农性质的贷款,并且拟定收贷计划,下发限期还款通知,加紧清收非农性质的贷款;对逾期不还者,要公开曝光,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对农村信用社接受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到期贷款,要按照有关承诺落实责任,加大催收力度,抓好清收盘活,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人民银行要对农村信用社支农提供有效的监督和服务。各级人民银行要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和推广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积极为地方政府出谋划策,要大力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行为,打击制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对支农贷款资金不足的信用社,要及时发放支农再贷款,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保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顺利推广。
  (五)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社农双赢。各地农村信用社对农业县市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一般要达到50%以上,这类地区信用社当年新增存款的60%以上要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对发放、管理和收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定责任目标,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农户贷款面和贷款额都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各级联社、农村信用社要将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和农户贷款的发放向广大农户公开,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开展“农村信用工程”活动,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力度。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社农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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