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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7 生效日期: 2005-02-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2005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2005年2月20日至3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

  二、备案地点:吴兴路225号2307室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

  三、备案对象:本市2002年、2003年、2004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从事法律职业(即尚未被任命或批准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执业律师、公证员)的所有持证人。

  四、备案程序:
  1、网上申请。持证人先登录上海司法行政网或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年度备案网上申请流程附后)。
  2、现场备案。持证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盖章确认。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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