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范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进行转让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单位撤消、解散或企业破产、改制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
(四)因偿还债务需要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
(五)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经批准投入市场的土地;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二、土地交易市场对入市交易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公示。挂牌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三、土地交易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方式进行,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且有两个以上竞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四、为了方便群众,直接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服务的土地变更登记也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办理。
五、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襄政发[2002]4号和襄政办发[200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土地交易市场正式运行时间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