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医疗机构:
为落实卫生部组织的八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按照公开公平、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对2004年中标的高值医用耗材在本市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高值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办法
中标耗材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1+进销差率)
其中:中标价为公布的八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进销差率实行差别差率(详见附件)。
二、中标高值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的公布和执行
本次中标高值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将在《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和上海价格信息网上公布。本市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执行。
在上海市物价局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中,尚未实行集中采购的植入型医疗器械,仍按《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上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上述最高零售价格自二ОО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上海市物价局联系。
附件:《八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品种进销差率(额)表》
八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品种最高零售价格(心脏起搏器)
八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品种最高零售价格(心脏介入产品)
八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品种最高零售价格(人工关节组套件)
八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品种最高零售价格(人工关节配件) 市物价局
200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