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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铁路分局荆门南站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襄樊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在荆门南站安装轨道衡收取检斤费的请示》(襄铁分经报[2001]188号)收悉。为防止货车偏载和超亏吨,保证运输生产和货物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你局荆门南站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荆门南站自筹资金修建了电子轨道衡,对到发站货物进行重量检测。为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费用开支及偿还贷款,经研究,同意荆门南站对经过轨道衡检斤计量的到发货物按每吨1.00元标准收费,抢险、救灾物资免收。
  二、你局应按鄂价房服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当年收支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专题报省物价局。
  以上批复从二○○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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