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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区域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8 生效日期: 2005-11-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大同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区域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范围:以火车站广场为中心,北至站北街云海汽贸,南至站南街消防支队,西至云啤集团交通岗、红旗大酒店到建行办事处周边区域。
  火车站广场台阶以上区域市人民政府委托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管理;火车站广场台阶以下(含便道)周边区域由大同市公安局站前秩序整顿管理处具体管理。

  第三条 大同市公安局站前秩序整顿管理处负责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区域的协调监管和综合整治,维护管理区域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具体职责:
  1.接受市公安局110指令和人民群众报警,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2.维护火车站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3.管理进出区域各类车辆,保障正常交通秩序。
  4.协调监管火车站广场周边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5.劝阻外出上访人员。
  6.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火车站广场的管理维护和经费保障。具体职责:
  1.维护候车、购票、进出站及治安秩序。
  2.做好环境卫生清洁、日常保洁和维护管理。
  3.负责绿化、养护和管理。
  4.负责广场地面、照明、绿化、卫生等各类设施的维护、修缮及更新。
  5.负责出租车停车场和接送站停车场的维护和管理。
  6.协同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除公交车外,禁止中型以上客运车辆、三轮机动车、畜力车及两吨半以上的载重车辆进入火车站管理区域。

  第六条 公交车、出租车、接送站等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留。停车场必须管理规范,车辆进出、停放有序。

  第七条 广场及周边管理区域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禁止摆摊设点,游商游贩不得进入。

  第八条 广场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九条 爱护广场各类设施、花草树木,严禁偷盗、损坏、涂写刻画。

  第十条 广场及周边管理区域不得擅自搞礼仪庆典活动,不得擅自设置广告和张挂宣传品。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店铺要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得店外经营,门前不得堆放杂物、乱倒垃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大同市公安局站前秩序整顿管理处、铁路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范围和各自职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广场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含广场高柱塔灯)由城区人民政府和市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和“一事不再罚”等规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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