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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1-12-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直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科(处):
  为了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确认企业的继续经营资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现就2001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股东出资及出资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继续加强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审查和打击力度,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出资状况的审查,对股东违反《公司》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以及缴付注册资本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凡情节严重,符合前述规定追诉标准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有关移交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按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另行发文)规定执行。
  各地要注意收集有关典型案例,做好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请示。
  (二)加强对企业股东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查合资企业中方股东是否具备投资资格。凡是企业股权发生过变动或者企业增资过及工商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年检中可要求企业提交中方股东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中方股东经合法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计报告。审查中如发现中方股东不具备投资资格,一是责成企业中方股东增资;二是修改公司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企业中方股份。
  (三)加强出资管理,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注册资本。对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注册资本的,一是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仍未缴付注册资本的,修改合同、章程的有关出资条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办理通过年检手续。二是已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出资期限,仍未至资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减资手续后,再通过年检。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下列项目,需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娱乐场所经营;桑拿按摩;美容美发;住宿;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印刷;城市管道煤气建设;易燃易爆品生产。对未办理前置性审批手续或前置性审批手续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企业,各地在年检中应督促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提交有效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格认定文件。逾期未办的,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对还处于筹建期内的企业,需办理前置性审批手续而又未予办理的,可将经营范围核为“筹建”,予以通过年检。待前置性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并提交了有效文(证)件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三、要把加强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与实地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依托县(市)已建立的“经济户口”资料,加强对县(市)工商局的业务指导,抓好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双落实,对2000年度年检时未进行实地年检的企业,在2001年度年检中要全部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中发现与登记事项不符的,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继续做好清理“三无”企业和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五、2001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按照《对外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发第690号)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推行网上年检,注意总结经验。
  未完成换发营业执照的市州局,应在年检期间完成换照工作。从2002年1月起,旧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一律停止使用。

  六、各地年检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年检工作经验和汇总年检统计资料,并在2002年6月10日以前,将年检总结和年检统计资料上报省局外资处。

附件:1.缴付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清理情况表;(略)
     2.前置审批企业清理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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