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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市垃圾处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2001]328号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征收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处置费的请示》(襄价房地字[200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 二十九条规定:“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以及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9]74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城市环保产业发展”。因此,你市成立固废处理公司,利用世行贷款,投资建设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同意在襄樊市城区开展城市垃圾处理服务收费的试点。

  二、对城市产生的垃圾,本着“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向产生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开征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费。
  (一)对居民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即居民卫生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二)对单位征收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费,包括清运费和垃圾场处理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城市垃圾委托固废处理公司清运的,其清运费(含装、卸车费用)按1.2元/吨.公里计收。单位自运到填埋场的,不得收取清运费。
  2、垃圾场处理服务收费按垃圾量计收,收费标准为:工商业、医院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每吨22元;生产建筑固体废弃物每吨20元;集贸市场、餐饮、娱乐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每吨25元;其它的固体废弃物每吨15元。

  三、垃圾处理费是一项重要的经营性收费(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物价部门要按照《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规定加强管理。
  开征垃圾处理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你局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垃圾处理服务收费政策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具体征收办法由你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以上批复自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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