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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房价估[2002]6号

各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价格、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认真贯彻《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垄断评估、分割市场、重复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仍然存在有些地区和部门垄断评估,部分评估机构评估质量不高、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垄断评估。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批准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依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转制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房地产(包括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得无故拒绝登记。凡无故拒绝登记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省、市评估委还要将这些拒绝登记的交易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评估抵押业务时,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更不得采取分成评估收费等不正当手段垄断评估业务,凡已查明的各种指定评估行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严格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审定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执业人员资格。
  (一)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评估委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的,不得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
  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必须符合《评估管理办法》和省评估委闽房价估[1998]3号文件及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0]6号文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均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取得省评估委颁发的资质证书,但未按国办发[2000]51号和省政府闽政办[2000] 206号文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禁止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估机构中兼职,禁止评估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对未脱钩改制继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兼职从业或跨机构执业的评估人员,评估师注册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评估师注册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评估机构对评估人员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追究评估机构责任,并由评估委决定予以降低其资质证书等级或取消其资质证书。
  省评估委将在2002年度审验工作的基础上,统一换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并将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及其资质等级向社会公布。
  (三)按照“互认”的原则合理确定评估机构中执业人员的比例。在甲级评估机构7名以上评估执业人员中,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应不少于3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在乙级5名以上评估执业人员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在丙级评估机构3名以上评估执业人员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凡经省评估委确认已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评估机构,其评估执业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在2003年6月30日前必须充实相应的评估人员,凡未达到上述要求又未能及时补充的,评估委将取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其评估执业人员结构比例必须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三、规范评估程序和评估收费行为。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家和《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要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内部审、复核制度。
  (二)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执行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收费发票时应在发票中填写评估标的物的评估值。对于超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对于评估机构未在收费发票中填写评估值的,对于为承揽业务违反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房字[2000]141号)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压低评估收费的,省、市评估委应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评估管理办法》和闽价房字[2000]141号文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评估分支机构是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的派出机构,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所或办事处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总公司或事务所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2、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4、有限责任评估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净资产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从业人员12名以上,其中包括8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6、近三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7、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储备金;
  8、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9、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10、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名称统一采用“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名+分支机构”的称谓,一个分支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8名以上的专业职龄人员,其中包括3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分别不少于1名),且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不得在总公司(事务所)和其他分支机构从业;
  3、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应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以上);
  4、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5、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在其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向省评估委和分支机构所在市评估委备案,经备案的分支机构才能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挂牌执业。评估分支机构具体备案材料如下:
  1、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章程;
  2、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3、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平均评估收入情况证明;
  4、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评估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单;
  5、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联系电话及有关证明;
  6、分支机构的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注册评估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8、省评估委要求的其它材料。
  上述备案材料均必须签盖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印章。

  五、实行评估机构资质年度审验制度。
  为提高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根据省评估委闽房价估[1998]13号文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是:评估执业人员、评估业绩、评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以及价格评估程序、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评估机构年审情况是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对于年审不合格的评估机构,由所在地的市评估委提出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证书的意见,报省评估委批准后执行。年度审验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评估委作出安排。

  六、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监督检查。
  各级评估委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垄断评估、拒绝登记,未脱钩改制、没有取得国家和省评估委颁发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为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高估或低估标的物,造成评估结果失实,违反收费政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或为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低于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收费,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收入,以及未将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向省评估委和分支机构所在市评估委备案的,各级评估委、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法》和《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七、以上各项,请与《评估管理办法》、省评估委闽房价估[1998]3号文、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0]6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八、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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