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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对印度洋海啸灾区民间捐赠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3 生效日期: 2005-01-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对印度洋海啸灾区民间捐赠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三日


关于开展对印度洋海啸灾区民间捐赠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对印度洋海啸灾区民间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民电[2005]第1号内部明电)的要求,现就本市组织开展对印度洋海啸灾区民间捐赠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组织好此次捐赠活动,成立市、区(县)“民间援助印度洋海啸灾区协调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宣传报道、数据汇总、信息发布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区县民政局负责。

  二、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有关精神,此次捐赠活动由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市红十字会及其各区县分会、市慈善基金会及其各区县分会负责开展募捐活动并接受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款要如数移交上海市红十字会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三、捐赠活动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此次捐赠活动以资金捐赠为主,考虑到运输成本和灾区国家卫生检疫检验等问题,暂不接受物资捐赠。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接受捐赠热线电话、银行帐号、接受地点等。从1月4日起,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将当日接受捐款情况上报上海市民政局“民间援助印度洋海啸灾区协调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民政部。

  五、切实加强捐赠款的管理。接受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捐款要向捐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

  六、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要定期将捐款的接受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市、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集活动。
上海市民政局
二00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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