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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4]73号

    为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强自治区本级调节区域间财力不平衡的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也相应实施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鉴于当时我区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县乡财政十分困难,我区在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主要税种没有实行分级分享,都留给了各地、市、县。此后,为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我区对财政体制又进行了一些微调,将一些自治区参与分成的税种再次下放各地、市、县。这一体制在一定时期内有效调动了各地、市、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对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这一体制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不足,主要有:县级财政运行趋紧,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绝大部分县(市)财政需依靠自治区转移支付才能保证正常运转;市对县(市)的财政体制不够规范,在县(市)财力过多向市级财政集中的同时,解决县级财政困难的压力向自治区本级财政转移;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难以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难以对日益扩大的市县间财力增长不平衡问题进行合理调节;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等。
  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多次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逐步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调节区域间不平衡的能力,充分调动自治区、市、县(市)三级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财政管理的积极性,适应构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需要,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势在必行。

  二、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央确定对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框架内,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区域间财力不平衡的调节能力,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分配机制,在逐步强化自治区财政对县(市)财政指导和监督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地级市对县(市)财政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作用,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不断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原则。
  要从体制上保证县级财政具有与其事权相对应的财力,防止对县级财力的不恰当集中;自治区本级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均衡市县间的财力不平衡,增强自治区本级帮助县乡缓解财政困难的能力。
  (二)有利于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的原则。
  在收入划分及财政管理职责的确定上,保护和调动市、县人民政府理财积极性,收人增量大部分留市县,自治区集中小部分。
  (三)平稳过渡的原则。
  保证各级财政在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通过增量调整逐步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调节能力。
  (四)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促进全面发展的原则。
  能够激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继续保持快速的发展势头,激励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加快发展,逐步增强自身财力,消除对上级等、靠、要的思想;同时,促使各级加强对财政支出的控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的增长和盲目举债,实现财政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五)强化对县级财政管理职责的原则。
  有利于自治区财政加强对县级财政的监督指导;有利于各地级市财政履行对县级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有利于各县(市)财政不断加强管理,强化自我约束。
  (六)规范、简化的原则。
  既符合财政体制设计的一般规范化要求,又尽可能简化,便于操作,使各级财政做到心中有数。

  三、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预算收入的划分。
  按照中央关于分税制改革和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后所规定的地方财政收人范围,对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不包括利息所得税的40%部分)实行自治区与市、县(市)按比例分享。金融保险(包括区内各级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税、中央核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40%部分)、利息所得税(40%部分)仍作为自治区本级的固定收入;其余各税种按照属地征管原则作为当地财政固定收入。
  1.增值税。
  国内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由自治区与征管属地按比例分享,其中自治区分享8%,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17%。税收返还增量自治区不参与分享。
  2.营业税。
  区内各级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继续作为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其余营业税由自治区与征管属地按比例分享,其中自治区分享40%,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60%。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不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为各级财政收入。除中央明确规定划为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及中央核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40%部分)外,其余各类企业所得税由自治区与征管属地按比例分享,其中自治区分享10%,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30%。
  4.个人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继续作为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其余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与征管属地按比例分享,其中自治区分享15%,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25%。
  5.基数的确定。
  按照保证既得利益的原则,以上四个税种以2004年为基期年,按上述分享比例计算的市或县(市)四税分享收人,如果小于市或县(市)来自四税收入的一般预算收入的实得收入,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市或县(市)财政;如果大于市或县(市)来自四税收入的一般预算收入的实得收人,差额部分由市或县(市)财政作为基数上解自治区财政。
  上划中央的“两税”返还以批复各市、县(市)的2004年决算数作为基数;所得税基数返还以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确定的基数为准,不再调整。
  6.其他。
  (1)以上四个税种的分享比例确定后,各市不得再对所辖的县(市)重新确定分享比例。税收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或税收上解基数由自治区财政直接核定到市、县(市)。若当期实现的四税收入小于基期四税收入,相应扣减当期的税收返还。
  (2)自2005年起,对于主要由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重大项目投产后所提供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将按企业或项目另行单列确定当地财政的分享比例。
  (3)自2005年起,对于由地级市与所属县(市)合资、合作项目投产后所提供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级市可参与项目所属县(市)税收的分享。具体分享比例由地级市确定。
  (二)关于原体制上解的处理。
  为进一步加大自治区对县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对于目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取消其原体制上解。
  (三)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体制调整所集中的财力,不断增加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1.自治区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直接测算并下达到市、县(市)。城区纳入地级市本级统一测算,不单独作为一个测算单位进行测算。城区的财政困难由市本级统筹解决。
  2.自2005年起,各地级市一律不得向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集中财力;向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集中财力后,该县(市)的财政困难由地级市负责解决,自治区不另行给予财力或资金调度帮助。
  3.自治区对下的转移支付补助要体现激励县(市)强化财政管理和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的要求。
  (四)关于资金报解和调度。
  自治区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到地级市,地级市对所属县(市)进行资金调度。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各市、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工资专户制度。县级当月收入必须全额划入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余额不足以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发放的,各地级市财政应将自治区财政的调度资金优先用于保证县级的工资和津补贴发放。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没有发放完毕的,一律不准办理其他支出事项。
  (五)关于债务控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问题。
  要强化债务意识。各级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量力而行,不得超越财力可能盲目举办各项事业,不得违规举债和担保。各级因债务原因引发的财政困难,由各级自行解决。
  要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在确定自治区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对于盲目增人增编不予考虑。要研究试点实行编制下管一级的做法,并逐步过渡到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全区的行政事业编制。超编人员财政不予供给经费。
  (六)关于资金分配的下达。
  自治区对下的各项资金分配,凡能直接落实到县(市)的一律落实并下达到县(市)。自治区对下的各项资金分配文件直接下达到市及县(市)。
  (七)其他。
  地级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并强化对县(市)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有关财政结算、财政收入任务目标的下达和考核、报表报送和汇总、工作联系和布置仍按现行办法由地级市财政负责。

  四、工作要求和配套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的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构架公共财政框架、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可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上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主动适应体制变动后的发展要求。
  (二)制定配套措施,稳步有序推进。
  1.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后按中央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承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出口退税所在地财政按增值税分享比例分别负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混库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自治区对所在市或县(市)的税收基数返还。
  3.制定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关的预算管理规定,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4.稳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在进一步加大对县级财政支持力度,努力缓解县级财政困难的同时,开展以“乡财县管乡用”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三)增收节支,加强财政管理。
  各级要把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培植财源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根本之策。要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观念,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财政管理,加大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逐步壮大地方财政实力。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压缩一切不必要和不合理支出,开展对支出的效绩评价,努力提高财政支出效益。
  (四)其他
  1.本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级市凡与本决定不符的现行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2.各地级市今后出台有关财政体制的文件不得与本决定相违背。
  3.如中央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相应调整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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