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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由我厅办理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审批机构是指负责审批具体事务的业务处或受委托履行审批职责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优质高效、公开公正和方便群众原则。
第四条 建设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机制,设立政务服务中心,作为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称'窗口'),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收件转办、初步审查、对外发件等工作。受理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机构的,'窗口'还应负责跟踪办理情况。
'窗口'工作人员从全厅范围内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骨干人员组成。'窗口'由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审批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审批事项的审查、拟文上报、审批等工作。
厅监察室负责行政审批的日常监察及有关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内容,分为即时受理和定期受理两类。
以下事项可作为定期受理事项:
(一)各类建设企事业单位资质(资格)审核、核准、年检(年审);
(二)各类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核准、注册、年检(年审);
(三)审批机构确定为定期受理的其他事项。
定期受理之外的所有审批事项为即时受理事项。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属于即时受理事项的,'窗口'应在收件后,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材料齐全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列明收到材料清单、时间、收件人、联系电话、办理情况查询办法和办结时间。
(二)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1、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2、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3、因政策调整等须暂缓办理审批的。
(三)属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有关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再受理。
第七条 属于定期受理事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报时附材料目录清单,'窗口'核对清单无误的,当日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均一式三份,分送申请人或申报部门、'窗口'和审批机构。
第九条 决定受理的,'窗口'应及时将受理时间、申请人情况、申报材料等内容录入电脑,进入厅局域网。
第十条 审批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应由'窗口'出具《补件通知单》,载明申请人补件期限及需补充的材料内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窗口'应出具《收件单》。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由'窗口'向申请人退还申请,
出具《退件单》,告知退件理由。
中途补件的,补件期间不计在审批时限内。
每个审批事项原则上只能要求补件一次。
第十一条 审批工作时限自'窗口'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件通知单》、《收件单》、《退件单》均加盖'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专
用章'。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受理的审批事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十四条 即时受理的事项,由'窗口'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由相应审批机构审核;定期受理的事项,由'窗口'与相应审批机构共同组织人员进行审查,由审批机构拟定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后发文;重大的审批事项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
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或'窗口'应当将所受理的有关审批件的接送件时间以及具体的审查情况及时录入电脑,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录入内容联结。确因客观原因逾期办结的,审批机构应通过'窗口'提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审批事项办结后,由'窗口'及时发给申请人审批件。属于退件情形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四章 服务
第十七条 '窗口'依托电子触摸屏和显示屏,对外公布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窗口'印发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免费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窗口'实行办事时限对外公开承诺制度。对违背承诺的,申请人可以投诉。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强公仆意识,做到热情文明,认真负责,优质高效。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按规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准以任何名义乱收费,严禁'吃、拿、卡、要'和索贿受贿。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厅领导可以通过局域网随时查看'窗口'对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情况,适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厅监察室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申请人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监察室责令有关人员改正,予以效能告诫或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实行核查制度,由厅监察室组织有关处室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随时抽查。
第二十五条 '窗口'和审批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告诫、调离或党政纪处分:
(一)不依法按规办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便,'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捞取好处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件通知单》、《收件单》、《退件单》的;
(四)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对依照本规定不应予以受理的申报事项予以受理的;
(五)反复要求补件或无正当理由退件的;
(六)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七)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将申报事项受理情况及审批情况及时录入局域网的;
(八)丢失申报材料的;
(九)工作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