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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湾仔海关、驻白石办事处、驻香洲办事处辖下的加工贸易和减免税业务统一整合至驻香洲办事处办理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4年第17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 2004-12-24
发布部门: 拱北海关
发布文号:

为提高关区加工贸易监管效能和办事效率,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便于企业集中办理加工贸易和减免税业务,我关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湾仔海关(下称湾仔关)、驻白石办事处(下称白石办)、驻香洲办事处(下称香洲办)辖下的加工贸易和减免税业务统一整合至驻香洲办事处(下称香洲办)办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湾仔关、白石办、香洲办辖下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和减免税业务的,均统一向香洲办办理,湾仔关、白石办不再受理企业上述业务申请。

  二、2005年1月1日前,湾仔关、白石办已受理企业加工贸易和减免税业务申请但尚未做出审批决定的,由香洲办负责继续办理,请有关企业向香洲办咨询审批结果。

  三、2005年1月1日前,原湾仔关、白石办辖下企业已获批准的手册和征免税证明在批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湾仔关、白石办、香洲办辖下企业如需变更、核销、注销上述手册和征免税证明的,也统一向香洲办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于2005年1月1日前原湾仔关、白石办企业备案的手册,到期后应向香洲办办理核销手续,原则上不予延期,手册的余料可以结转到企业在海关备案的其他手册,或办理料件内销、放弃、复出等手续。

  五、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湾仔关、白石办、香洲办企业已在中国银行办理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继续有效,企业已设立的台帐,需要变更和核销的,统一由香洲办向原开设台帐的中国银行出具变更和核销联系单,企业凭香洲办出具的联系单向原开设台帐的中国银行办理台帐变更和核销手续。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新备案手册需开设台帐的,香洲办将应企业要求向有权办理台帐业务的中国银行出具开设台帐联系单。

  六、为便于企业咨询有关情况,我关在相关业务现场设立了以下热线电话,及时解答企业的问题:
  (一)湾仔关(加工贸易业务):8821140—5895、5903,(减免税业务):8821140-5876、5855。
  (二)白石办(加工贸易业务):8880515—5545、5536,(减免税业务):8880515—5542、5527。
  (三)香洲办(加工贸易业务):2232527,2133221—6211,(减免税业务):2220663,2133221—6217。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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