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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 2005-09-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5]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充满活力”的要求,立足本职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及责任意识,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诚信守约的信用环境、公正廉洁的执法环境和公开高效的办事环境。

  二、放宽投资领域,支持自主创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在规范准入、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对其申办登记时有法定前置要求的,应积极先予核准企业名称;对未设法定前置许可的,应依法积极予以注册登记。

  三、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促进资本积累运营。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两年内补足,首期出资额可放低到其申报注册资本金10%,最低限额3万元。

  四、放宽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限制,促进科技产业发展。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五、放宽私营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比例。允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比例可超出本公司净资产的50%,控制在70%以内,促进其走向多元化、集团化,做大做强。

  六、放宽公司登记中出资方式的限制。非公有资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外,允许股权等其他财产权依法作价用于出资。

  七、试行无具体经营范围的公司注册登记。可在入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中,试行无具体经营范围的注册登记,只明确载明与企业名称中行业特点相一致的主营范围。可根据企业意愿,不具体核定其他经营范围,只核“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持许可凭证和本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八、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创业就业再就业。对下岗工人再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费、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等五类人员控股出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降至3万元。

  九、创新登记机制,方便个体经营。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以不登记,不收管理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和验照委托相关工商所实施,方便群众就近办事。

  十、支持港澳居民在我省申办个体工商户。允许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在我省直接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十一、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支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特别是以粮食、重要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支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和优良品种畜、禽、鱼类的养殖业,促进农村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农村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的发展。

  十二、培育、繁荣和规范农村市场。鼓励、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经营,发展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扩大交易功能;积极拓宽农资商品经济,支持、引导发展各类农业经纪人,扩大农副产品流通,活跃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十三、引导、支持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促进农村“小生产”适应社会“大市场”,引导、支持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向组织化、规模化发展。对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申请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只要有五个以上出资人,出资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给予工商登记,赋予企业法人资格。

  十四、引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造。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与国有企业相互参股、融资,发展新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导、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托管、承包、租赁或收购国有亏损的中小企业;引导、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工业技术改造,发展环保型、生态型、外向型产业。

  十五、扶持、规范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鼓励、支持、引导、规范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商业批发与零售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交通运输与仓储业、旅游经营与服务业、房地产与居民服务业、餐饮卫生业以及法律、会计、咨询信息业等第三产业,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活力,缓解就业压力,引导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十六、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根据国务院的政策调整,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文化领域的经营,允许非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参与相关国有文化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公司化改建。

  十七、引导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提高信用意识,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强合同管理,强化信用意识;加快建立符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积极推进全省各级信用企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十八、积极推进品牌战略,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注册、使用商标,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指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创新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质量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帮助非公有制主体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十九、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严查商标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别要对非公有制重点项目企业、龙头产品企业、潜力产品企业的商标权进行重点保护,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二十、加强监管,规范管理,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通过市场巡查等方式,规范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其诚信经商,守法经营;加强对涉及群众生活、人身健康行业及社会中介组织的重点监管;加大对制售假劣产品、合同欺诈、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一、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审核合一。在实行企业登记审批“一审一核”制的原则下,对企业变更经营期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事项的登记,实行受理、审查和核准由一个工商登记工作人员办理的“审核合一”制度。

  二十二、试行并联审批,鼓励集中登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到凡是行政审批都进审批大厅,强化阳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对企业登记时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抄送相关审批部门,限期予以办理的并联审批制度;在有条件的城市,鼓励实行统一“登记场所、登记人员、登记标准”的法人企业集中登记。

  二十三、严格依法行政,实行当场登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简化登记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对申报企业登记只要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核准登记。

  二十四、简化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的内容和程序。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数量较多的地区,可实行滚动年检和验照;对分支机构较多的大型私营企业,实行送检上门;对偏远和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现场验照;对诚信守法、资信等级较高的私营企业,实行年检免审。

  二十五、严守工作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照章办事,严禁以各种形式向个体私营企业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搭企业登记及年检之车,随意实施其他行政行为。要依法行政,严守纪律,切实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民(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民(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及时掌握个体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人才、法律等方面的意愿需求,了解企业动态,更好地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专门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二十七、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组建职工工会联合会。支持、帮助所在地个体私营企业组建职工工会联合会,使非公有制市场主体职工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通过自身组织反映意愿,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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