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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结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8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2002]服26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精神,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成本变化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结算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向城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不得向受术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用继续实行按例包干统一结算,费用开支渠道按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闽计生委[2001]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每例结算标准含挂号费、诊疗费、床位费、护理费、相关药品费、医用材料费、手术费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术前各项医学检查费用。

  四、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如下:
  (一)输精管结扎术(男扎):100元/例;
  (二)输卵管结扎术(女扎):180元/例;
  (三)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上环):40元/例;
  (四)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取环):30元/例;
  (五)人工流产术(人流):100元/例;
  (六)引产术(引产):400元/例;
  (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皮埋):100元/例;
  (八)孕情监测(查孕):10元/例,环情监测(查环):8元/例;
  (九)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根据病情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用结算;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暂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结算。

  五、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列“计划生育事业费”中的“手术减免费”科目支出。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技术服务单位集中结算或者由受术者持收费单据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销的办法,具体方法由各设区市  自行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在保证及时、优质服务的同时,“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借机向群众乱收费,更不准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虚报冒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技术服务经费拨付到位,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报销审核制度,确保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及时、足额给予报销。
  对挤占挪用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向育龄群众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子以处罚。
  各级物价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六、本收费结算标准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原省计生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的通知》(闽计生委[1997]01号)所规定的收费结算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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