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关于开展2004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4】71号)要求,现将上海市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凡2002年申请初始注册,经建设部审批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截止期为2006年12月),符合《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续期注册条件的,均应办理续期注册。对已申请变更注册尚未获批准的人员,由现聘用单位申报续期注册材料。

  二、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首先登陆http://www.ccost.com网站,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于2005年1月11日前完成数据网上传输,进行申请表上报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由各单位统一将申报表及续期注册的有关材料交到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3、经审核,对符合续期注册条件的人员,在受理申报材料的同时,办理同意续期注册手续。

  三、续期注册提交的材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4、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或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5、汇总表(见附件)及软盘。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2004年12月20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