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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3 生效日期: 2004-12-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2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妇儿工委、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 5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未来四年我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一)总目标。
  2004一2007年,全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是: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园教育服务网络。为0一6岁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主要发展目标。
  至到2007年,全区学前三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其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要达到35%。
  至全区建成100所左右的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各县(市、区)建成1一2所一类幼儿园。
  至提高O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的专业合格率达到90%以上。
  至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梧州等中心城市要积极开展O一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研究,探索开展O一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经验。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幼儿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将幼儿教育纳入地方的教育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办好骨干、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公办、公有民办、公办民助、集体办、股份合作、租赁、个人举办等形式,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办园的格局;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外国友好人士按照我国法律法规,捐资办园或合作办园。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自治区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管理的实施办法;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加快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
  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三)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
  各级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和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的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O一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和对O一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自治区教育部门会同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班)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全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免收杂费、书本费等。
  建设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要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施规划》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其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幼儿教育事业的政策投资,系小区配套公用服务设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处理好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执行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广泛宣传家庭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人,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使其成为当地的骨干和示范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的改制工作必须在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程序依法实施。公办幼儿园改制必须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规定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方向和办园质量。
  (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改制后,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办好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对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筹下,经教育部门统一规划,将所办幼儿园交给社区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或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四)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要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继续履行幼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农村乡镇中心校要负责幼儿教育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向学前教育延伸,倡导以中心小学、村完小为依托,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空余的小学校舍,以及富余的小学教师等教育资源,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各地要在办好正规幼教机构(幼儿园、幼儿班)的同时,在经济条件差、居住分散的地区,大力发展农村非正规形式的幼教机构,利用家庭幼儿园、半日制、计时制幼儿活动站(中心)以及季节班、周末班、巡回辅导站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幼儿教育,尽可能为农村幼儿提供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与条件。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合格证书。申办者必须获得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方能办园。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的注册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确立其合法的办园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六)要切实加强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的管理。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依托普通小学和小学教学点,继续办好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要合理安排幼儿的生活,严格控制班额,杜绝“小学化”倾向。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幼儿班以及附设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幼儿特教班要继续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办班条件和提高办班质量。
  (七)幼儿园要严格依法依规办学。不得占用正常活动时间,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用。

  四、拓宽渠道,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幼教经费的投人,积极扶持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幼儿教育所需要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五、深化改革,坚持保教结合,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一)幼儿教育要为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创造和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需要;要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引导幼儿在生活和活动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要尊重幼儿的个别差异,营造氛围,发展个性,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的机会和条件。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对幼儿教育的评估方法。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严禁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二)加强幼儿教育科学的研究。要把幼儿教育科研作为提高幼儿园办园层次的重要措施,作为提高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幼儿师范院校、学前教育科研机构、学前教育研究组织和示范幼儿园等各方面力量,开展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幼儿教育的教学、科研水平。
  (三)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幼儿家长学校等形式,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工作的指导,努力形成家园教育的合力,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正确、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要通过示范幼儿园建设推动当地幼儿园各项建设上档次,质量上水平。“十五”期间,各县(市、区)至少要建设一所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
  (五)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当地各类幼儿教育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六)示范性幼儿园由自治区、地级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全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切实加强幼儿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幼儿教育队伍素质
  (一)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继续办好广西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和广西幼儿师范学校,根据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对两所院校幼儿教育专业的投入,合理确定招生规模,为幼儿教育提供优质教师资源;学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要针对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的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劳动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二)加强幼儿教师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统筹规划,制定和完善幼儿教育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抓好落实。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实施“名园长”、“名教师”工程,重视发现和培养幼教新秀,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具有教育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幼儿教育专家。
  (三)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凡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不得进入幼儿园任职、任教。要实行教师聘用制,建立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幼儿教师主要由全日制幼儿师范院校培养,在职幼儿教师由教师进修院校培训。
  幼儿园保健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护)师(士)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托幼机构保健系统培训,取得合格证。兼职保健人员,除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外,要经过儿童保健系统培训和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不得入园任医师。
  (四)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幼儿园主办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并逐步改善幼儿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幼儿园保健医师(人员)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的待遇。
  公办幼儿园园长、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由各所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任命。幼儿教师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严格的业务考核,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加强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各地要十分重视幼儿教师的思想素质教育,教育广大幼儿教师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在对教师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幼儿园教师。

  七、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事业领导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教育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各级幼儿教育联席会成员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工抓这项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干部落实本部门担负的职责,及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要根据当地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加快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和办法;要对城乡幼教事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推广先进经验。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时,应纳入相关的幼儿教育服务功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个部委《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规定,社区可开办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建立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馆、儿童运动及游戏的场所,免费对幼儿开放。教育、卫生、计划、民政、妇联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社区幼儿教育的试点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包括个人办园)按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医疗保健单位在幼儿园开展工作人员和儿童的各项健康检查收费应实行优惠。要切实减轻幼儿园负担,禁止向幼儿园摊派任何费用。
  (五)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要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卫生保健质量、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附件l 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幼儿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科学文明、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和谐发展的幼儿教育体系,决定建立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性质
  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群众团体组成,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会议的成员单位按工作的职责开展工作,全面推进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组成
  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委、民政厅、编办、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共青团广西区委、妇联、残联组成。
  联席会议在自治区教育厅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审议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原则或实施细则;提出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重大政策;审议全区幼儿教育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确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幼儿教育重大议题;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幼儿教育重大工作的落实;协调部门、地方间的幼儿教育重大工作;促进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幼儿教育工作,为幼儿教育多办实事,推动我区幼儿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一2次,研究确定幼儿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对策;研究解决幼儿教育重大工作问题;审议幼儿教育工作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等。
  五、广西幼儿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自治区教育厅
  负责组织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幼儿教育的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和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的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班)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提出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O一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指导各类幼儿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动幼儿园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效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素质,确保幼儿教育规划目标如期实现。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的幼儿教育和山区、边境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建设一批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和自治区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把幼儿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社会发展其它方面与教育事业的相互关系,加快我区的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支持幼儿教育和推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幼儿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为幼儿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自治区财政厅
  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努力加大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自治区本级公办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我区幼儿教育的收费管理办法和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督促各地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加大对当地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检查,确保幼儿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自治区民委
  重视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积极参与对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社会调研活动。逐年提高全区少数民族地区学龄前儿童的入园(班)比例。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幼儿园及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协助教育部门研究和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规定和政策。
  自治区民政厅
  认真抓好民办幼儿园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非法幼儿园,同时,结合城市社区教育,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教育部门改善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社会福利院孤残儿童人园(人班)率。
  自治区编办
  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指导全区各地编制部门审批幼儿园编制的工作。
  自治区人事厅
  负责指导幼儿园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教育部门实际,在用人制度、工资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引导幼儿园教师合理流动,进一步调动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保障劳动保护法规和政策在幼儿园的贯彻落实。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建设厅
  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和位置,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标[1993]542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其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自治区文化厅
  增加有利于幼儿教育的文化场所,丰富学龄前儿童的文化生活。积极为幼儿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各类文化场所(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免费向学龄前儿童开放。
  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监督和指导幼儿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幼儿园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积极为幼儿园开展身体心理预防保健、实施和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服务。负责对O一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共青团广西区委
  在幼儿园青年教职工中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共青团活动,引导幼儿园青年教职工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依法维护幼儿园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幼儿的人园(班)率。
  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积极参与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实施幼儿教育,促进妇女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协助幼儿园办好以幼儿园为依托的家长幼儿园,做好社区家庭教育工作,形成幼儿园和社会、家庭紧密结合的幼儿教育网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维护残疾幼儿的合法权益,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特殊幼儿教育,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幼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积极会同教育部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特殊幼儿教育提供更好的条件,提高残疾幼儿的素质。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
  为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深人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办发[2003]13号精神,优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真正承担起发展本地学前教育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责任到人,措施得力。
  (三)各级政府要继续举办符合标准的公办幼儿园,负责筹措办园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育质量。
  (四)建立健全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查研究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以解决。
  (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各市、县(市、区)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逐年增长,保障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足额发放和政策规定的待遇、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师资培训、业务活动,并用于扶持和发展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农村乡(镇)的财政预算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幼儿教育。
  (六)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幼儿教师队伍稳定。
  (七)落实各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办园责任,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园质量和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办园场所。
  (八)对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重要性宣传力度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适龄儿童家长认识到位。
  二、发展指标
  (一)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人园率达55%以上,学前一年教育人园率达80%以上;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人园率达35%以上,学前一年教育入园率达65%以上。
  (二)各县(市、区)继续办好1一2所公办幼儿园,力争在“十五”期间,各县(市、区)至少建1所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
  (三)50%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少于三个班;无一村一班一师现象(个别偏远村除外)。
  (四)在职幼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
  (五)依托幼儿园建立起0一6周岁婴幼儿亲子活动中心和散居儿童活动中心并有效利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35%以上。
  (六)注意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开办家长学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县(市、区)35%的O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三、行政管理
  (一)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做到依法治教、依法办园。
  (二)改革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将乡镇学前教育纳入中心校管理体系,明确学前教育由乡镇中心校负责管理。
  (三)建立健全O至入学前婴幼儿档案,搞好年度学前教育基本情况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全部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办园许可证,同时,必须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办园的合法地位;无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办园现象。
  (五)幼儿园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招生、编班。
  (六)幼儿园的经费管理、保教工作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本地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保教质量的提高。
  (八)幼儿园收费规范且全部用于办园所需,无截留、挪用现象。
  四、队伍建设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均配有专兼职幼教干部或幼教教研、科研人员(乡镇可设专兼职幼教辅导员,由乡镇中心园园长兼任),具体负责地方学前教育工作。
  (二)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三)规范管理幼儿师资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任教教师具备教师资格。
  (四)园长、教师培训有切实可行的年度、三年目标、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好;乡(镇)级以上幼儿园园长、教师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村级幼儿园园长、教师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乡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幼儿园园长、教师能熟知国家、自治区主要的学前教育法法规和文件精神。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3 广西幼儿教育事业2004一2007年发展规划
  为了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使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相适应,依据《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l号)以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方针,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二、发展目标
  (一)总目标
  幼儿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到2007年,全区学前3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其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要达到35%。
  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一6岁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具体目标
  1.2004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人园(班)达到43%,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0%。
  城市和县城要基本满足适龄幼儿人园要求。
  通过“普九”验收的县,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并逐步向学前2一3年发展,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人园(班)率达到43%。
  贫困县及贫困山区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人园(班)率达到22%,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0%。
  2.2005年全区学前3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45%。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
  城市和县城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0%。
  通过“普九'验收的县,要积极推进普及学前2一3年县(市、区)试点,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面达45%。人园(班)率达到48%。
  贫困县及贫困山区要创造条件在条件较好的乡镇认真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推进普及2年学前教育试点,人园(班)率达到25%,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3%。
  3.2006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人园(班)达到47%,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4%。
  城市在完成普及学前3年教育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保教质量,逐步满足当地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要。
  通过“普九”验收的县,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面达50%,行政村办园达30%。普及学前2一3年的县(市)区达25%。
  贫困县及贫困山区,普及学前2年的乡镇达20%,入园(班)率达到28%,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76%。
  4.2007年全区学前3年幼儿人园(班)达到50%,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5%。
  城市高标准普及学前教育3年的基础上,积极发展O一3岁早期教育。
  通过“普九”验收的县,要积极推行以幼儿园为主体、幼儿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办学方式,加快普及学前3年教育进程,普及学前2一3年的县(市、区)达30%。
  贫困县及贫困山区,普及学前2年的乡镇达25%,人园(人班)率达32%,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受教育率达80%。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
  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幼儿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使幼儿教育事业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及“普九”工作相适应。
  2.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主管意识,充分发挥主管作用,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密切合作。
  3.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增加对幼儿教育投入,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幼儿教育所需要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
  3.自治区教育厅要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积极探索改革幼儿园的收费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起政府财政拨款和成本分担的机制,实行成本核算,实行以质定级,按级收费。使收费标准适合幼儿园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
  1.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需求出发,统筹规划,制定和完善幼儿教育、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抓好落实。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实施“名园长”、“名教师”工程,重视发现和培养幼教新秀,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具有教育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幼儿教育专家。
  2.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做到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用制,建立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3.各级人民政府和主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并逐步改善幼儿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特别对农村幼儿教师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各地应注意研究制定农村幼儿教师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使其安心从教。
  (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严禁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3.要重视幼儿教育的教研和科研工作,把幼儿教育科研作为提高幼儿园办园层次的重要措施,作为提高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
  (五)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全面提高保育质量,使其成为当地的骨干、示范幼儿园。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2.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方向和办园质量。
  3.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向学前教育延伸,倡导以中心小学、村完小为依托,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空余的小学校舍,以及富余的小学教师等教育资源,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
  4.要切实加强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的管理。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依托普通小学和小学教学点,继续办好学前一年教育(学前班)。端正办学思想,坚持以入学预备教育为主,合理安排幼儿日常生活;严格控制班额,杜绝“小学化”倾向。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幼儿班以及附设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幼儿特教班要继续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办班条件和提高办班质量。
  5.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妇儿工委妇联
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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