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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7 生效日期: 2001-11-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办发[2001]5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实行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现将《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1月27日

  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一、责任目标的内容
  1、加强党委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基础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教育工作汇报,研究教育工作,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联系乡镇和学校的制度已经形成,分管领导把教育工作,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了任期目标;建立了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基础教育目标责任制。
  2、坚持依法治教,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教育执法有措施,建立了“普九”复查制度、控流防辍制度、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逐步形成了教育管理制度化;建立了基础教育“一保二控三监管”(一保:即保教师工资;二控:即控制学校收费标准;三监管:即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和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管)工作责任制,并列入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内容。
  3、落实并完善了基础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要求,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在管理基础教育方面的职责,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教师工资由县(市、区)财政统一发放,县级财政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不拖欠。
  4、保障教育投入,做到“三个增长”。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生均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有所增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按政策征收到位。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无挪用、侵占教育经费的现象,无调控学校收费抵顶财政拨款或平调挪用的情况。有效制止了社会有关方面向学校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
  5、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减轻群众负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自立中小学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中小学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贫困县的农村地区一律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向社会公布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举报电话及中小学乱收费处罚办法。
  6、中小学校安全无隐患。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改造,限期解决好中小学危房问题。校园周边环境得到整治,对伤害学生和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严重事件能及时严肃处理,学校无严重安全事故发生。
  7、加强教师编制管理,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按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严格控制中小学教职工人数。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落实,教师的思想道德、业务素质逐步提高。
  8、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党政领导教育观念正确,不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布局合理,中小学入学率、巩固率达到省定标准,辍学率控制在省定标准以内。严格执行国家新课程计划,中小学课业负担运量,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全面完成省确定的不同地区基础教育基本任务。

  二、考核目标责任人
  考核目标责任人为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考核工作要来
  1、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州)委组织部、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由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每两年考核一次。省对市(州)考核的结果进行抽查。
  2、县(市、区)党政领导在接受市(州)考核前,要对照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在此基础上,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填写《基础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另发),分别报送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抄报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3、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州)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评估县(市、区)党委、政府教育工作的依据,并作为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责任目标考核中,没有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教师工资没有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教师工资不能按要求发放、中小学乱收费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或“良好”。对市(州)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县(市、区),由市(州)申报,省组织考察复评予以确认,并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经考核复评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州)党委、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省通报批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推荐为先进个人的表彰,原则上不能提拔使用。
  4、对市、州、直管市、林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参照本方案,由省组织实施。
  5、考核工作细则,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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