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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5-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明政文[200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进我市农村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决定》、《三明市1998-2010年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确保实现我市农村文化工作的各项任务。
  “十五”期间我市农村文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加快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一批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逐步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文化网络,根据省上要求,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县(市、区)有文化馆、图书馆,各乡镇有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 70%以上的村有文化室。
  --加大文化工作创先力度。继续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区)和文化先进乡(镇、街道)活动,力争在“十五”期间,我市有3-4个县成为全国文化先进县,5-6个县成为全省文化先进县,6-8个县成为全市文化先进县,30%的乡(镇)成为全市文化先进乡(镇)。大力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和“民间艺术特色之乡”活动,各县(市)要创建一个以上“民间艺术之乡”或“民间艺术特色之乡”。
  --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农村群众文艺骨干、文化管理人才、文化经营人才,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的农村文化建设队伍。争取五年内,在县(市)所属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不低于30%,中专以上程度的不低于60%,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不低于50%,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不低于90%。
  --丰富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各种文化设施的功能和作用,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各种健康的、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各县(市)要开辟1个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广场,培植1-2个乡(镇)农村文化活动的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市农村文化的发展。
  --健全全市文化信息网络。全市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要争取普遍入网,在30个乡(镇)建成电子阅览室,为农民群众提供崭新的文化传播渠道。

  二、统筹规划,进一步建好、用好农村公益性文化设施。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要本着政府主导、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的原则,加大农村公益性文化阵地建设力度,把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手段先进的要求,加快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设综合性的文化设施。各级政府对新建的文化馆、图书馆、艺术馆、科技馆、体育馆、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等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要优先给予保证。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当地政府应优先划拨;并可按《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9]34号)的有关规定,减免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要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功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各相关部门要在财力、物力和工作上支持乡镇文化设施建设和活动的开展。在“十五”期间,要扩大乡(镇)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活动面积,乡(镇)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要开设图书室、展览室、培训室、游艺室、宣传橱窗等5个以上项目,配齐“四机”(计算机、电视机、录放像机、照相机)及下基层演出的基本器乐、灯光、音响器材等设备。各行政村实现“六个一”即一个活动室、一个广播室、一个阅报栏、一块黑板报、一个室外活动场所、一个义务宣传员。文化站要成为各级政府和教育、科技、计划生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各涉农单位开展时事宣传、普及科技、传播知识、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的重要载体,把乡镇、村文化设施建设成为对农民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开展文体活动,传播科技知识,提供经济信息“四位一体”的重要阵地。要加强各级农村公益性文化设施的管理,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保护社会事业设施的通知》,保护现有的文化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迁和占用的文化设施,应严格执行拆一建一或拆一建二,先建后拆的规定,保证新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三、注重创新,不断提高农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转变观念,拓宽思路,广泛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建立起以县(市)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村文化室(院)为主体,文化专业户和个体文化经营者为补充的农村文化活动网络。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各项文化活动,提高农村文化生活的质量,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要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转发〈三明市文化局关于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明委办发[1996]28号)和《关于转发〈三明市文化局关于开展创建文化先进乡(镇、街道)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明委办[1998]58号)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区)和文化先进乡(镇、街道)活动。要持之以恒的开展文化下乡活动,各文化单位要深入到农村去为农民送戏、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全市专业艺术团体要面向农村,创作、演出反映农村题材的作品,坚持到农村为农民群众演出。各县(市)文化馆(站)要组织文艺小分队送戏下乡,赴本地各乡(镇)巡回演出。要加强农村放映网点和电影放映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力争实现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各级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要积极帮助、指导、扶持农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要不断推进农村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调动广大群众参加的积极性,组织开展读书看报、科技讲座、扫盲教育、法制教育、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体育比赛等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要重视发掘、整理、保护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倡导一乡一品,保持和发扬地方特色文化。鼓励农民兴办各类健康有益的业余文艺社团,每个乡(镇)争取建立1-2个业余文艺表演团体,建立一支戏曲、曲艺、文学、书法、摄影等创作队伍,文化馆(站)要加强对业余文艺社团的指导和辅导。

  四、重在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兼职的农村文化队伍。农村文化队伍要在稳定、提高、用好上下功夫,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培养造就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兼职的农村文化队伍。要关心和帮助解决广大农村基层文化工作者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解决好农村文化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问题,每个乡镇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原则上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要重视选拔一些有较强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的农村文艺人才,抓好农村文化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文化单位工作。建立健全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干部轮训制度,通过函授、培训、远程教育和外出学习观摩等形式,为农村文化工作者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规范工作岗位职责,逐步实行图书馆、文化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业务岗位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职称评聘分离,根据岗位实际确定年度工作任务,竞争上岗。对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农村文化工作者要给予表彰奖励,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努力建立繁荣、健康、有序的农村文化市场。积极培育和完善农村文化市场,引导高雅、文明、健康的文化消费,鼓励和扶持健康向上、雅俗共赏的文化产品进入农村文化市场,保证健康的文化产品在农村文化市场中占主导地位。文化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和开发本地区的文化资源,兴办文化经济实体,支持和引导民间职业剧团及各类民营实体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严禁在农村进行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的流动演出,严禁以发展文化、旅游为名兴建宣扬封建迷信的场所,清除反动、淫秽、丑恶的文化垃圾。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完善各级稽查机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合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不断净化农村文化市场。加强农村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盗窃和贩卖文物的活动,加强对重点文物和重点遗址的发掘、保护,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六、拓宽渠道,努力增加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文化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对农村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有所增加。要根据农村文化事业的性质和特点,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倾斜政策。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要保证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馆(站)、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运行的必需经费。要按照国家和省提出的各级文化设施达标必备条件的规定,逐年提高各类农村文化设施的等级。各县(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图书购置和文物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农村文化事业或捐助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渐形成多渠道投入的新体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有关以文补文的规定,用足、用好有关政策。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发展农村文化产业,对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的文化产业要予以积极扶持、政策倾斜,支持开发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效益好的文化产品。积极创建特色文化,尤其是要在挖掘、体现传统文化、民俗文化的同时,不断创新、赋予其时代内容,使其既有社会效益,又能产生经济效益,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各地要通过调查研究,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计划,加强指导、重点扶持,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七、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对农村文化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文化工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农村文化工作的领导,真正把农村文化建设摆上议事日程,把农村文化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文化建设工作在精神文明建设检查评比中应占有一定比例。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农村文化工作,帮助解决农村文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农村文化工作办几件实事。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本乡镇农村文化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要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与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相一致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文化体制与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核、用人、奖励、投入机制等各项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各地农村文化工作与经济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科技、旅游、建设、规划、计划、财税等部门在农村文化建设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要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推进我市的农村文化建设。各级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它部门也担负着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任务,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为我市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强化行政管理,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运用政策、法规、行政等手段对农村文化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加强对农村文化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使农村文化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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