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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1 生效日期: 2004-11-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4]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军分区(警备区ぉ,各市、县人民武装部:
  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F: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接收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lO年的士官除外ぉ。其中:成建制撤销的仓库、医院等团级以上单位的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除个别专业技术骨干、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以及经院校2年以上培训服现役未满10年的作调整安排外,全部接收;其他有精简任务的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除外ぉ,按总参谋部分配的人数接收;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方可接收。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4年11月底开始,到2005年1月底基本结束。
  士官转业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待民政部、总参谋部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军队深化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形势和老兵的思想实际,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投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着重搞好以拥护改革、服从大局、严守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退役工作顺利进行。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士兵特别是提前退役士兵的思想情况,努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上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坚决服从军队改革建设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自觉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做到遵纪守法,文明退役,安全返乡。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队要周密计划,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离队时间,安排退役士兵均衡离队,提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ぉ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退役士兵购票和中转计划。要认真抓好安全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的乘车(船、机ぉ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铁道、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ぉ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领导,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住宿、医疗、接待和饮食供应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运送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ぉ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章。
  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驻桂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随用工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待遇,不能视同面向社会招收的临时工。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驻桂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其中,驻桂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指标数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
  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安置部门批准,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至5万元收取,作为符合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或建立发展资金以及职业技术培训经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人2005年安置计划。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易地安置的范围。易地安置人员要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凡跨地级市安置和外省籍到我区安置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必须先由接收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填报《接收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呈报表》,逐级上报,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各地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接收。
  (二ぉ要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我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ぉ,对安置改革的基本目标、主要措施以及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实行“重点安置,全面推进自谋职业”的安置改革办法。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真正落实。要认真总结近年各地安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合理规范经费来源,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服务,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安置改革配套资金的来源问题,把筹集安置改革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作为安置改革的重点来抓,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办法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要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总结和推广各地培训、助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三ぉ要认真抓好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要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和稳定工作。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安置政策的宣传,做好士兵退役前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安置任务。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ぉ安置。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ぉ,允许易地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作为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得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区ぉ;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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