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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6 生效日期: 2005-09-16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5]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
  湿地和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人类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淡水、粮食、鱼类等多种资源,而且有着巨大的环境功能和效益。我省自然或半自然湿地总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17%。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公众湿地教育、履行《湿地公约》、划建湿地保护区、开展水污染防治、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有20%的自然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区,得到了保护。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我省不少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围垦和随意侵占湿地,严重改变了自然湿地的生态特征和自然属性;湿地污染加剧,许多天然湿地已成为工农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承泄区;忽视湿地生态环境用水,导致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生物多样性减少。为了尽快扭转自然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切实保护好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湿地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湿地在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既是全国最严重的缺水省份和供水严重不足的省份之一,也是水污染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湿地是大自然水循环的重要调节器和最大的滤水池。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湿地在调节水循环、降解水污染等方面的多种功能和效益,是改善山西生态环境,缓解水资源短缺的一条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一件大事,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执法监管,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各级林业、农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全面检查,依法制止和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对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自然保护区、河流源头和上游区、泄洪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内的自然湿地,严禁开发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随意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对已造成湿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加大对汾河、桑干河、涑水河等九大河流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特别是对日排水100吨以上的排污企业,要加强监控督查,确保2005年底实现总量控制下的全面达标。在湿地鸟类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禁止使用化学药剂拌种或防治农作物和林草病虫鼠害。
  要严格控制自然湿地的开发利用。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各级政府制定的湿地保护规划。建设单位在湿地范围内申报项目时,要事先征求同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内排污或改变自然湿地状态,以及占用自然湿地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把开发利用的强度限制在湿地生态系统可承受的限度之内。对天然湿地威胁较大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依法做好天然湿地的登记、确权和发证工作,明确湿地权属,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三、统筹兼顾,认真搞好湿地规划编制工作
  湿地保护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多效益、多学科、跨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省林业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和《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抓紧编制《山西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市、区)也要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把湿地保护任务落实到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的湿地,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湿地保护工程规划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坚持“积极保护、科学恢复、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各地在编制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时,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衔接。不得将天然湿地进行改变其自然属性的规划与利用。水利设施建设与水资源利用规划,要统筹兼顾生产生活用水和湿地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确保自然湿地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要通过科学规划,把湿地保护变成一项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综合保护行动,促进全省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然湿地的抢救性保护
  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实行抢救性保护是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在生态地位重要而又面临严重威胁的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昕水河、苍头河、清漳河、浊漳河等主要河流关键区域、候鸟主要迁徙停歇或越冬的水库、湖泊、沼泽湿地、以及珍稀濒危水禽集中分布区,通过因地制宜划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山西重要湿地、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形式,尽快将其纳入保护管理范围,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有效遏制天然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山西重要湿地的划定,由省林业厅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划定,由市、县林业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力争到2010年,使全省30%以上的天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得到有效保护。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要尽快建立健全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整充实保护管理人员,切实扭转“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的状况。省林业厅、省环保局要积极组织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定项目,争取中央财政和国际保护组织的支持。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湿地保护专项经费,加大对我省重要湿地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的方法,最大限度地恢复退化或破坏的湿地,维护我省湿地生态系统安全。

  五、加快推进湿地立法,依法保护和管理湿地资源
  要加快推进我省湿地保护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以确定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以及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原则、湿地生态用水保障制度、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制度、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占用补偿制度、湿地调查、监测、评估制度等,为从事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者、利用者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在重要湿地分布区,要把湿地保护和恢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责任范围,从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国务院确定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山西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综合协调,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分工,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认真抓好湿地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登记建档以及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按照职能分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以推动我省湿地保护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河道、水库和湿地风景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对因保护不力,造成湿地人为污染、破坏或功能丧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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