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1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体制改革,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实施同一类型、同一层次学历教育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以下简称“三类中职学校”)名称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名称称谓暂时保持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学校名称时间及政策要求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经自治区教育厅评定达到合格和合格以上等级的“三类中职学校”,名称必须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规定,新设置的职业技术学校一律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
(二)“三类中职学校”名称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后,学校一律享受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政策待遇,学校现行政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管理、经费来源渠道保持不变。
(三)2003年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未达“合格”等级的“三类中职学校”不参加此次名称规范工作。
二、学校具体名称遴选原则
(一)职业技术学校具体名称应充分体现学校所在地域及学校人才培养行业类别和办学特色。
(二)由自治区直属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可冠以“广西”字样;由市、县(市、区)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可冠以所在市、县(市、区)名称字样。此次职业技术学校名称规范工作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一政策。
(三)规范校名后,原举办同一类型、同一层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但有多个校名的状况必须纠正,每所学校在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范畴内只保留一个规范的校名,其余不规范校名均要报原审批机关注销。
(四)学校具体校名遴选如违反上述原则并出现数校申报校名重名,自治区直属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予以协调,市和县(市)、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
三、“三类中职学校”名称规范工作要求
从2005年1月起,各具有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三类中职学校”应开展学校名称统一规范工作。“三类中职学校”须在办学主管部门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要求提出学校名称变更申请,分别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治区直属学校于2005年1月30日前将经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市、县所属学校将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于2005年1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不得冠以“××职业技术学校”名称。
做好“三类中职学校”名称统一规范工作,是整合我区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明确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定位,规范办学行为,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确保技能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广西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名称规范申报表(略)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