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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布文号: 闽价[2002]检24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监察局、工商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现将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5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检拉的对象和范围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纠风办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落实。各地可采取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期间,省物价局将会同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纠风办组成工作组前往有关市、县进行督导。

  三、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的时间为:文到之日起至8月31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文到之日起至5月31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在此期间,各地工商部门、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工商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对集贸市场收费及与集贸市场收费相关的部门、组织、单位要认真按《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附表一)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价格主营部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安排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按《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附表二)的要求做好填报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省定福州、莆田、龙岩三个设区市的市区和福鼎、武夷山、同安、龙海四个县(市、区)的城区为调查的重点、其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调查。
  (二)6月1日至8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和价格违法案件依法严肃处理。
  (三)8月16日至8月31日为整改总结阶段。
  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以切实完善内部监管办法,从根本上规范收费行为。

  四、主要政策依据
  涉及工商部门收费项目、标准的文件主要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广告审查业务不宜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5]13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国家计委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5]746号)、《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计价费[1996]65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 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 170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向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62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1999]函16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商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6]费字207号)。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对待。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站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予以重视,相互配合、统一协调。要结合调查工作,在对工商部门及相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置、现行收费状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工商部门对此次专项检查要有正确认识,要把本次检查作为规范和加强内部监管的契机,积极予以配合。
  (二)未雨绸缪、充分准备。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次比较复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重点检查前务必准备充分。可召开专题会,以会代训,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掌握有关政策、规定。
  (三)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把握政策、稳妥处理。对工商部门收费的检查,要注意把握大局,讲求方式方法。检查要严格,处理要稳妥,重在规范和治本。
  (五)作好总结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按《通知》要求进行总结。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务必于8月31日前将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对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含附表二)及省定为调查重点的七个市、县的有关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情况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各地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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