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市医务工会关于开展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3 生效日期: 2004-12-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医务工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务工会、爱卫办,各市级医疗机构和直属基层工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建设“健康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03一2005年)》,推动医疗机构营造健康优美的就医环境和树立医务人员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并将“无烟医疗机构”列入国家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内容。请各单位根据《上海市创建无烟医疗机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医务工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上海市创建无烟医疗机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上海市建设“健康城市”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力争到2005年全市50%的医疗机构成为无烟医疗机构。

  二、组织机构
  由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办公室和市医务工会联合组成市创建活动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创建无烟医疗机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抽查。
  各区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组成区县创建活动工作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创建无烟医疗机构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报市创建活动工作小组。
  市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健康教育所共同安排人员组成,负责该项活动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申报表发放和收集、数据上报等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落实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创建无烟医疗机构工作,将创建无烟医疗机构与“职工之家”、“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相结合,制订创建计划、建立组织网络、明确职责分工,改善医院环境,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创建无烟医疗机构。

  三、无烟医疗机构标准
  创建无烟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医疗机构设有控烟领导小组,已制订控制吸烟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
  (二)医疗机构内有禁止吸烟的标志,接待室、会议室、办公室、餐厅等场所不摆放烟具;
  (三)医疗机构职工不在工作环境(诊疗室、候诊室、病房、办公室)中吸烟,如果要吸烟,只能在指定地点吸烟;
  (四)病人、家属及来访者不在医疗机构(候诊室、诊疗室及病房等)吸烟,医疗机构要有劝阻病人、家属及来访者吸烟的措施,医疗机构非吸烟点应无烟蒂;
  (五)医疗机构职工与病人、家属、来访者吸烟的指定地点应远离不吸烟者,如果在室内,应该保持良好的空气流通状态;
  (六)医疗机构开展针对职工、患者、家属、来访者的控烟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两次;
  (七)医护人员对患有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的患者,要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八)院内的小卖部、商店不出售香烟;
  (九)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吸烟率有下降趋势;
  (十)民意调查病人对医疗机构控烟满意率达85%及以上。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
  申报医疗机构于每逢单年的6月向所在区县创建活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提交医院创建无烟工作总结,填写《上海市创建无烟医疗机构申报评审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二)初审
  区县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对辖区内上报的无烟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方式,对各项标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初审同意的,报市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复审。复审上报材料截止日期为每逢单年的9月底。
  (三)复审
  市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对区县创建活动工作小组上报的无烟医疗机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采用抽查方式进行。

  五、命名与核查
  经市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和市医务工会授予“无烟医疗机构”称号。获得“无烟医疗机构”称号的单位,要在公开场所悬挂“无烟医疗机构”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市、区县创建活动工作小组每两年要对已经取得“无烟医疗机构”称号的单位进行核查,对于核查合格的无烟医疗机构,核发“ⅩⅩ年度无烟医疗机构”荣誉证书;对核查不合格的单位要求其整改,由区县创建活动工作小组督促整改,对经举报查实明显不符“无烟医疗机构”标准的,或连续抽查两次不合格的,由市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取消其“无烟医疗机构”称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