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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印发《上海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 2004-12-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局
发布文号:

各港口经营人: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生态型港口建设,现将《上海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计划》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港口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计划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2004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等8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贯彻〈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依法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保护和改善上海港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港口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型港口建设,提高上海港的国际竞争力,现根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和《上海市2003一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结合上海港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制定如下实施计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不断完善上海港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机制,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港政中心)和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航务处)根据职责依法建立和完善上海港口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体系,与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协作,通过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全面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切实减少扬尘引起的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2010年上海港总体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内港口先进水平。
  ──通过上海港总体规划的实施,逐步实现港区功能调整,使扬尘污染较为严重的港区作业远离市区、居民生活区及旅游风景区。
  ──新建港口项目,在选址、设计、建设和营运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已建老港区和货主码头,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入、更新和技术改造及环境综合治理,明显控制和降低扬尘污染。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计划适用上海港港界范围内所有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三、主要措施
  管理部门宣传、管理、督促各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港口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㈠加强港口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港政中心、航务处依法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预审。
  所有港口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选址、总体布局和装卸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防治扬尘的需要,从决策的源头控制或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㈡加强港口建设项目建设期管理
  港政中心、航务处按规定参加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施工。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引起的扬尘污染。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㈢加强港口经营人营运期扬尘污染防治
  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经营许可,港政中心、航务处依法加强防扬尘污染设施的审核并实施日常管理。
  已投入营运的港口经营人,应按照装卸工艺的防尘要求规范作业,文明生产。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道路、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港口煤尘防治规定》和《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建立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及其设备使用、养护、维护人员,使环保设备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确保防尘设施的投入和正常使用。同时要加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记录,对扬尘污染实施定期监测,建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档案,确保防尘管理规范化。
  有关单位还要加强抑尘喷淋系统的污水处理,积极做好处理物的回收和再利用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㈣建立网络、加强信息管理
  建立上海港环境保护管理网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开港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积极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传及业务培训。加强与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
  建立港口经营人环境保护情况上报统计制度和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办法报告制度,加强港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整个上海港的环境现状,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㈤加强监督管理和查处
  市港口局、港政中心和航务处依法对港口扬尘污染作业场所、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欺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设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电话,在市港口局政府信息网www.shanghaiport.gov.cn上公布。受理港口扬尘污染举报和投诉后,有关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经现场检查,确认为港区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市港口局、港政中心或航务处将提出要求限期整改,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整改。
  对严重或综合性的扬尘污染事故,由市港口局或港政中心、航务处会同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㈥科技创新和课题研究
  市港口局、港政中心和航务处积极推进港口经营人在环境保护建设和管理中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组织港口环境保护的课题研究,加快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创新,提高环境调查、评价、预测能力和管理水平。
  当前的重点是加强港口扬尘污染源调查、总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探索港口污染源监督监测制度。开展“上海生态型港区指标”研究,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上海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减少污染排放,提高企业、港口和城市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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