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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7 生效日期: 2005-08-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5]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监察部等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5)55号文件,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6月起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速改善省城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解决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范围、重点及要求
  在巩固2003、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太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经委关于取缔关闭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设施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3号,扩大清理整治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噪声、生态破坏和其它环境污染问题。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1、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凡群众投诉至今仍没有解决的,作为市级挂牌督办案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
  2、对所有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对2003年以来多次受到查处,现仍超标排放的企业,给予最高限额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关停;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出无害化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3、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煤矿、采石场等矿产开发的监管,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
  (二)开展饮用水源地和汾河流域水环境专题检查整治
  1、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
  2、娄烦、古交、太原上兰段汾河沿线,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
  各县(市、区)应制定和健全防止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1、加大对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县(市、区)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督查力度,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速度,保证已建成项目稳定运行。对2004年查处的现仍运行不正常的污水处理厂,要列为2005年挂牌督办案件,积极处理;对管网不配套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于2005年7月底以前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设施非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及偷排污水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征收超标排污费;对建成后基本不能正常运行的,要重点检
  查督办,公开曝光,向社会公布名单。所有污水处理厂都必须按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加大对重污染行业中重点排污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改和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查处2004年清理整顿的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火电、化工、造纸、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严重超标排污、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该停的坚决停,该关的坚决关。
  3、继续打击土小企业连片污染反弹行为。对列入取缔、关停、淘汰范围的'十五小'、'新五小'、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1号文件规定取缔的8种生产设施和未完成治理任务的11种生产设施以及晋政发(2004)17号文件规定取缔、关停、淘汰的焦炉,必须严格按照取缔关停及淘汰标准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恢复地貌,消除死灰复燃隐患。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完成市政府并政办发(2004)32号文件
  明确的108家企业的取缔、关闭、淘汰任务。
  4、加强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对辖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一次对危险污染源的专项检查,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一律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
  对各县(市、区)政府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大型企业限制执法人员进厂检查的规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责任。
  (五)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
  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执法局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六)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
  各级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负责人,并将有关情况尽快以文件或电子版形式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1日-28日)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29日-10月30日)
  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突出抓好两批'挂牌督办'问题和四个'专项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工作情况。
  7月31日前上报调查摸底情况、第一批挂牌督办单位名单和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情况;
  8月10日前上报第一批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和第二批挂牌督办单位名单;
  8月20日前上报土小企业连片污染反弹问题专项检查报告;
  9月10日前上报第二批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
  9月20日前上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
  10月20日前上报重点行业专项检查报告。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下基层督促检查。
  4、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20日)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制定加强长效管理措施,上报《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在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根据《山西省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同时,把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参加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的主要依据。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总结表彰工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四、组织领导职责分工
  为顺利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确定的任务,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荣怀(市长)
  副组长:乔亮生(副市长)
  王建生(市长助理)
  成 员:冀克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志凌(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国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政春(市纪委常委)
  王志强(市经委主任)
  张丁山(市发改委主任)
  孙荣琨(市建管委主任)
  梁丽明(市环保局局长)
  李国祥(市工商局党委书记)
  杜海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改莲(市司法局副局长)
  孟和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申成云(市安监局副局长)
  白建国(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冯鲁宁(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
  崔大华(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师春锁(太原供电局副局长)
  徐殿成(山西银监局国有银行
  监管一处处长)
  领导组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3个工作组。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主 任:冀克平(兼)
  副主任:王志强(兼)
  梁丽明(兼)
  负责组织指导环保专项行动,召集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问题。
  (二)执法检查组
  组 长:武元原
  副组长:杨天玉
  由市监察、发改、经济、环保、工商、公安、司法、安监、市政、市容环卫、供电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按本方案取缔、关闭、淘汰污染严重的不达标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设施及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及时了解反馈各县(市、区)工作进度,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综合协调组
  组 长:车 东
  副组长:马千九
  由市发改委、市经委、环保局组成,负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汇总、阶段性工作总结以及重点督办问题进展情况的收集整理。
  (四)宣传报道组
  组 长:张林虹
  副组长:潘颖文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全过程宣传报道,市环保局宣教中心配合,及时编印《专项行动工作简报》等资料,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要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并限期解决。
  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有计划地公布当地排污大户、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12319'、'12369'城建、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制订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加大环境保护法法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要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产品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改、经贸、工商、监察、安监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发现涉嫌环境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不得推诿扯皮。
  (三)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要在每周一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前一周的工作进展情况表和工作简报,按要求时限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其他专项检查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进展情况、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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