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30 生效日期: 1989-06-30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89公发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银行分行:.
  随着经济建设和金融事业的发展,银行业务拓展很快,营业网点、金库不断增加,为了加强银行金库和现金、金银、有价证券调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现将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的配置办法通知如下:
  一、枪支配置的范围和数量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中央、省级发行库的守卫、押运任务主要由武警部队负责,对于银行参加执行押运任务的,可给专职押运人员配置押运专用手枪四至六支,没有专职押运人员的不配枪;凡不由武警担任守卫、押运任务的地、市发行库,可给专职守卫、押运人员配置专用手枪四支、半自动步枪二支;专职守卫、押运人员少于规定人数的,枪支相应递减;运款路途较远,途经偏僻地区,配有护卫车的可配冲锋枪一支。县支行发行库,可给专职守卫、押运人员配置专用手枪二支、半自动步枪一支;专职守卫、押运人员少于规定人数的,枪支相应递减。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县以上设业务金库的行、处并有专职守卫人员的,每个库点配置守库专用半自动步枪、手枪各一支。押运用枪按每辆运钞专用车二名专职押运人员,配置专用手枪一支。没有专职押运人员的运钞车不配枪。边远偏僻地区或山区的地、市行,如运款路程较远、途经偏僻地区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定认可,可增配手枪或冲锋枪一支。守库人员兼押运任务的,枪支相应递减。各行、处配置枪支数量要少于专职守卫、押运人员的人数。
  农业银行营业所、建设银行办事处设有业务金库的,配置守库专用步枪一支,由专职守卫人员持枪;尚未配专职守卫人员的,由所、处主任负责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枪支,使用和保管人员必须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并由县以上银行审查,经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同意。业务量大,有运钞专用车并有专职押运人员的,可配押运专用手枪一支。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业务库,设有保卫机构或专职守卫人员的,可配发守库专用步枪一支。
  中国银行系统: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业务库,可给专职守卫、押运人员配置专用手枪四支、步枪二支;其他分行和地、市支行业务库配置专用手枪二支、步枪一支;支行、办事处业务库配置专用手枪二支;担负远途运款、途经偏僻地区的分行,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定认可,可增配冲锋枪一支。无保卫机构或专职守卫押运人员的不配枪。  交通银行系统:各分行、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支行业务库,可给专职守卫、押运人员配置专用手枪四支、步枪二支;其他支行、办事处业务库配置守库专用手枪一支、步枪一支。押运用枪,各地公安机关可依照实际情况,按每辆运钞专用车二名专职押运人员,配置专用手枪一支;途经偏僻地区的分、支行,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定认可,可增配冲锋枪一支。无保卫机构或专职守卫押运人员的不配枪。
  上述枪支所需装备弹,每支手枪、步枪各配二十发,每支冲锋枪配三十发;训练弹每年按训练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价拨。冲锋枪的配置要严格控制,不具备配置条件的银行,已经配了冲锋枪的,要由分行收回妥善处置。不准佩带枪支的大城市,银行系统也不配发枪支。  二、枪支的购置和多余、报废枪支的处置
  符合配枪范围的单位,需要补充或更新枪支、弹药的,或新设机构需要配置枪支、弹药的,各级银行应将枪支的种类、数量、用途报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逐级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统一向公安厅、局申请价拨。严禁通过其他渠道购置枪支、弹药。购枪单位购得枪支后,应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公用持枪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会同各银行分行对现有枪支弹药进行一次清理,查明底数。对不该配置和超出配置范围和数量的部分,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由分行统一收回,调配给应予配枪的行、处。如果再有多余,应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寄存保管。不堪使用的报废枪支要登记造册,交当地公安机关检验后销毁处理,报分行备案。  三、枪支的使用和管理
  银行系统配置的枪支,是守卫金库、押运金银、钞票和有价证券的专用武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对使用和保管枪支弹药的人员,应由县以上银行负责审查,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一定要使枪支掌握在可靠人员手中。持枪人员必须政治可靠,经过业务培训,懂得有关法规,熟悉枪支性能,实弹射击考核合格,否则不得持枪。银行配置的枪支弹药,由各单位的保卫组织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使用、交回、保管、维修等制度;枪、弹要分设专库(柜),有条件的要安装技术报警设备,保证安全。
  所配枪支一律公用,严禁持枪者携带回家。各级银行的领导要经常对持枪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考察,检查枪支使用、保管的情况,严防枪支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公安机关要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违反枪支管理有关规定,发生枪支弹药丢失、被盗或者其他事故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因单位领导人玩忽职守造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安部与各家银行分别会签的有关枪支配置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