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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 2004-11-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近期,本市接连发生几起学生因参加体育活动导致运动性猝死的事件,根据市委、市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委组织有关临床医学、运动生理学、法学、体育教学等专业的部分专家、教授,围绕运动性猝死的原因、预防、救治及善后处理等进行了专题研究。
  心源性、脑源性等疾病以及心理情绪刺激过重等因素是引发运动性猝死的常见原因,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予以高度重视。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预防学生在参加各类活动过程中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重在预防。应积极鼓励和组织学生在平时经常参加各种适宜的体育锻炼活动,教会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方法,避免让学生突击性参加运动量过大的体育项目。

  二、应规范安排体育教学的组织手段、内容与运动量安排。运动前的准备活动要充分,对危险性大、运动量大的体育项目要加强相应保护措施,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主动告知学生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注意观察,加强保护。

  三、学校要结合实施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针对学生不同的体质健康状况,运用“循序渐进,区别对待”的教学原则,组织适当的体育活动。

  四、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符合规定标准,确保使用安全。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五、学校应制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有关部门,普及开展现场救治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紧急救治措施。并依据教育部制订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法规条例规定,做好善后事宜的处理。
  加强和预防学生在各类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教学管理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校园秩序的基础工作,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制定有关措施,确保学生健康和安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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