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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 2004-11-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为继续推动企业着力从源头抓质量,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努力增强工业核心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本市将进一步开展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进一步开展质量攻关的重点产品范围如下:
  1.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6号令《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鼓励发展的工业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6号公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中公布的产品;
  3.《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中上海质量振兴主要目标规定的工业产品;
  4.上海市六大支柱产业和三大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导产品;
  5.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工业产品;
  6.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发展产品。

  二、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把组织开展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活动作为推动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到职责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要结合“十一五”规划和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和组织发动工作,制订本行业、本地区的《2006-2010年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帮助企业做好相应工作:
  1.应督促企业制订攻关目标,并分解为落实具体攻关措施、确定责任者、明确计划的完成时间。
  2.应鼓励企业借助社会技术力量,采取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实行跨行业的联合攻关等办法,提高攻关的有效性。
  3.应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鼓励在质量攻关的同时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认真做好2004年度的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项目的总结工作。各控股(集团)公司要按照《2001-2005年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做好2004年度的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项目的总结、推荐和申报工作,力求申报的项目能够在产品质量水平、创新程度、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等方面为上海的质量改进工作树立典型,并及时组织好审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项目的实际效果、项目在同行业中的领先程度和申报奖项的推荐等次等方面内容。
  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登记表》,并编写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小结。对于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推荐为一等奖的申报项目,企业还需制作介绍该项目的powerpoint电子文档。

  四、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按如下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1.报送截止时间:2005年4月30日。
  2.报送材料要求:
  (1)《2006-2010年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表》(见附件1);
  (2)申报2004年度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项目的登记表文本(见附件2)一式三份,成果小结一份;
  (3)上述文件的Word格式电子文档(可以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的重要提示栏中下载);
  (4)申报2004年度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介绍PowerPoint电子文档。
  3.资料报送地点: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认证处(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1105室)。
  4.联系人:戴升联系电话:54045500转2141、2152(传真)。

附件:1.《2006-2010年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表》
附件:2.《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登记表》
  
市质量技监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04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公告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自2004年12月7日至2005年3月10日开展2004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并审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工商登记注册的本市国际、国内旅行社均属本次年检审核范围。
  二、参加年检的旅行社应于2005年1月10日前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旅游主管部门申领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2月15日前须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并于2月25日前完成网上年检填报(网址:www.cnta.gov.cn)。
  三、通过年检的旅行社应按时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审证(换证)事项。
  四、凡参加年检的旅行社逾期未申领、申报年检和审证(换证),旅游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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